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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当前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以县为主”体制改革,建设一支政治合格、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法规条款规定,***法。
第二条 本办***(以下简称教体局)管辖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管理,其他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体制与编制
第三条 深化“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改革,***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加强编制管理。市教体局会同市编制部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确需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按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核定。
第五条 对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等因素需要增加教师的学校,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增加专任教师编制。
第六条 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市教体局根据各学校生源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教职工编制,并报编制部门备案。确实需要补充教师的,***提交增人计划报告,由教体局在全市编制数额内予以调剂。
第三章 聘用
第七条 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凡进必考、择优聘用”。市教体局会同人事编制部门,根据教师余缺编情况、工作需要和增人长期规划确定当年招聘教师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考选招聘教师。对拟聘用教师,由教体局确定聘用岗位办理聘用手续,并到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于教育事业;
(二)身体健康,具有符合任职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要求;
(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实行聘用制。由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XX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受法律保护,签约双方要共同遵守聘约及《XX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需要的,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条 教职工受聘期间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脱离教育教学岗位或违规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否则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因履行聘约合同发生争议,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向教体局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考勤
第十二条 教职工按国家规定享有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 病假。
病假5天内的由校长审批;5天以上(含5天),由教体局审批。具体程序是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教体局政工科审批。病假期间相关待遇按如下方法处理:
1、基本工资:(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在工作过程中负伤,责任不在自己的)治疗期间工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十六条 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视人数多少给予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五十七条 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责任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或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外,按因公牺牲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责任在自己的按病故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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