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_**学校章程(非***培训学校专用、不设监事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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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XXXX文化/艺术/科技/职业技能

***章程

非一人有限***示范文本

说 明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高中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学校〕)。

二、举办者筹设时制定的章程***(学校)修订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结***(学校)实际情况适当补充,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文本条款相抵触。

三、举办者或***(学校)上报核准、备案、公布章程时,示范文件中的标题应相应变更为学校全称+“章程”字样,正文中方括号内的提示应删除、选择适用的条款应删除不相干选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___无___。【注:学校设立前及设立后修订时提交的章程所载名称应与登记机关(预先)登记名称一致,不得擅自简化、变更。举办者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省略学***组织形式,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

第三条 本公司(学校)的办学宗旨及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公司(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

第五条 本公司(学校)接受审批机关*_**、业务主管部*** 、登记机关*_** 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本条表述适用于集中审批登记后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分离的情形;如教育部门负责审批的,可合并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两栏;如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的,可删除行政审批局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本公司(学校)的办学地址(即住所,以下同):成都市 锦江区____________ 号,邮政编码:610061。本公司(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变更办学地址。

第七条 本公司(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学校性质(法人属性):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法人)。

(二)学校类型:______________【注:填写幼儿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包括高等教育助考类培训机构等)】;

(三)办学规模:教学班 / 个,在校生总数 / 人【注: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填】;

(四)办学内容:

1.办学层次:教育培训;

2.办学类型:营利性艺术类培训机构;

3.办学形式:非全日制;

(五)招生对象:__________【注:填写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成人】,学制/学习期限为_____/_____学年 【注:幼儿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填】;

(六)经营范围:从事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

第八条 本公司(学校)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注:依序列明举办者全称】___个股东(举办者)共同出资设立。

第九条 本公司(学校)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本公司(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注:填写“为永久存续的有限***”或注明“营业期限至永续”】

第十条 本公司(学校)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校长(院长、园长、经理,以下简称校长):__________。【注:填具姓名,其中法定代表人限校长或董事长担任】董事长/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学校)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学校)与股东(举办者)、股东(举办者)与其他股东(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举办者)可以依据本章程起***(学校)、董事、监事及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举办者);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举办者)、董事、监事及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学校)由股东(举办者)实缴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举办者)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学校)承担责任,本公司(学校)以其全部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学校)享有由股东(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表格“姓名/名称”栏中: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举办者为法人的,填写登记的法人名称。“出资额”与验资报告载明的出资额、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开办资金和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金一致。“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本公司(学校)登记注册后,向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举办者)***(学校)各持一份。

股东(举办者)遗失出资证明书,应立即***(学校)申报注销,***(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本公司(学校)设置股东(举办者)名册,记载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本公司(学校)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予对抗第三人。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本公司(学校)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本公司(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本公司(学校)党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和监***(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学校)健康发展;

(二)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动员群众,做好发展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

(三)研究决定德育、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的政治关;

(四)参与研究涉***(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未经同意不列入理事会议题;

(五)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实施;

(六)支***(学校)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本公司(学校)党组织设书记 1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__3__年。【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副书记可以根***(学校)党组织建设实际和自身需求设立,也可不设。但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的数量设置。】

本公司(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学校)董事会、监事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本公司(学校)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本公司(学校)党组织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学校)依据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八条 本公司(学校)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举办者)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举办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举办者)必须超过全体股东(举办者)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举办者)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学校)的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五)***(学校)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学校)解散、***形式作出决定;

(七)对发***(学校)债券作出决议;

(八)本公司(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股东会不得作出与其不一致的决议;对于涉及办学结余分配和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处理,以股东会表决为准。

【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股东(举办者)的职权,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示范文本相冲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举办者)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举办者)。【注:具体通知时间***章程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增加注册资本、***形式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举办者)同意通过。【注:公司其他决议事项表决方***章程自行决定。】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举办者)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学校)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院长、园长、经理,以下简称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举办者)或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教职工代表、教育专家或者关注学校办学的社会热心人士等____名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注:5名及以上、13人以下的单数,鼓励吸收社会公众代表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_3_年【注:董事任***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可以连选连任。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举办者)推选产生,由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董事长的产生程序***自行设定】董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董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学校)章程等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决定校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三)修改章程;

(四)制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集办学经费;

(八)审核预算、决算;

(九)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变更;

(十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十二)决定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等事项;

(十三)决定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对外担保、品牌使用、对外合作等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第(一)(三)(五)(八)(十)(十二)(十三)项决定时,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董事会的职权,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示范文本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_2__次【注:不少于2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1人1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股东决定,致***(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学校)不设立监事会,仅设立监事 1 名。监事***(学校)的监督人员。

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列***(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所占比***自行设定,但不低于1/3;教职工总数不足20人的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删除章程中监事会有关条款,后面条文顺调。】

第二十七条 监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不设监事***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学校)财务;

(二)监督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学校)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学校)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学校)利益的行为;

(五)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六章 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条 股东(举办者)作为出资者按投***(学校)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举办者)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复***(学校)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申请查阅会计账簿;

(三)依法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

(四)按出资比例分***(学校)办学收益,本公司(学校)新增资本时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举办者)转让的出资;

(六)本公司(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取剩余财产。

【注:可***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示范文本相冲突。对于股东(举办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办学收益,以***增资时,股东(举办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本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本单位(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学校)债务;

(三)依法保障本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抽逃出资;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侵占学校资产;

(五)不擅自改变资金办学用途,并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不自行收取、协同或默许举办者、关联方(含关联基金会)、第三方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违规费用;

(七)不通过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调整投票权等方式将控制权向外方转移;

(八)尊重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不随意干涉插手学校的办学;

(九)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办学地址发生变化的,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注:民办学校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可***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示范文本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

股东(举办者)向股东(举办者)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经其他股东(举办者)过半数同意。股东(举办者)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举办者)征求同意,其他股东(举办者)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举办者)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举办者)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举办者)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举办者)对该出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举办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举办者)如变更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组织复查,有错必纠。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学校)章程经全体股东(举办者)及董事签字捺印或盖章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本公司(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公司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公司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本公司(学校)将章程向社会公示,章程修订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某某,章程修订文本经董事会2/3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注:可自行明确章程修改程序,但修改权应在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学校)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为准。

股东(举办者)签字(捺印/盖章):

董事会成员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

监事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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