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_**学校章程(非营利培训学校专用、不设监事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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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xxxxxx培训学校章程

(示范文本)

说 明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本单位〔学校〕),旨在为本单位(学校)章程提供参考范例。

二、举办者筹设时制定的章程和本单位(学校)修订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结合本单位(学校)实际情况适当补充,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文本条款相抵触。

三、举办者或者本单位(学校)上报核准、备案、公布章程时,示范文件中的标题应某某为学校全称+“章程”字样,正文中方括号内的提示应删除、选择适用的条款应删除不相干选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本单位(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学校设立前提交章程时所载名称应与登记机关预核名称一致,修订章程时所载名称应与办学许可证所载名称一致,不得擅自简化、变更】

第三条 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系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其他学校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从本单位(学校)分配利润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办学收益,本单位(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本单位(学校)终止办学后,举办者不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条 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宗旨及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学校)接受审批机关*_**、业务主管部*** 、登记机关*_**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注:本条表述适用于集中审批登记后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分离的情形;如教育部门负责审批的,可合并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两栏;如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的,可删除行政审批局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本单位(学校)依法登记的住所(办学地址):*_** ,邮政编码:610061。本单位(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学校)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依序列明举办者全称】共同捐资举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发起成立本单位(学校)时,依法制定本单位(学校)章程,推选本单位(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了解本单位(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学校)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注: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情况增加举办者的权利,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示范文本不符。】

第八条 举办者义务如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 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本单位(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本单位(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 依法保障本单位(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本单位(学校)财产;

(四) 举办者不通过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调整投票权、发生交易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让外方参与办学;

(五) 举办者要尊重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不随意干涉插手学校的办学;

(六) 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及办学地址发生变化的,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注:民办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情况增加举办者义务,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示范文本不符。】

第九条 举办者实缴开办资金: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姓名/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资产

来源

资产性质













































【注: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举办者为法人的,填写登记的法人名称。出资应当实缴,出资额与验资报告载明的出资额、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开办资金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载明的注册资金一致。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资产来源包括自有、贷款、接受捐赠等。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出资金额、方式、时间及资产性质和来源。】

第十条 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学校性质(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企业单位法人)

(二)学校类型:__________________【注: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包括高等教育助考类培训等)】;

(三)办学内容

1.办学层次:教育培训;

2.办学类型:非营利性艺术类培训机构;

3.办学形式:非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教学班___/___个(其中高中___/___个、初中___/___个、小学___/___个或幼儿园大班___/___个、中班___/___个、小班___/___个、混龄班__/____个),在校生__/____人(其中高中___/___人、初中___/___人、小学___/___人)【注:幼儿园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填教学班和在校生总数即可,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填】;

(五)招生对象:____________【注: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成人】,学制/学习期限为__/__学年 【注:幼儿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填】;

(六)业务范围:从事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学校)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本单位(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本单位(学校)党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和监督本单位(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学校)健康发展;

(二)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动员群众,做好发展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

(三)研究决定德育、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本单位(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的政治关;

(四)参与研究涉及本单位(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未经同意不列入理事会议题;

(五)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实施;

(六)支持本单位(学校)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学校)党组织设书记 1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___4___年。【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副书记可以根据本单位(学校)党组织建设实际和自身需求设立,也可不设。但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的数量设置。】

第十三条 本单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单位(学校)理事会、监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本单位(学校)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本单位(学校)党组织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学校)依据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院长、园长,以下简称校长)负责制。

本单位(学校)理事会成员共______人【注:5名及以上的单数】。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鼓励吸收社会公众代表进入理事会】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成为本单位(学校)理事会成员、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应当成为监事会成员,具体人选按照党的有关规定产生后书面通知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召开相应会议进行确认后即正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党组织代表由本单位(学校)党组织推荐。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每届任期_4_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特殊情况设定3年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本单位(学校)理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注:限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变更举办者,修改本单位(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校长,确认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八)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审议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发生关联交易】、品牌使用,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学校债务(调整)方案;

(十二)本单位(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______次会议【注:至少2次】。经1/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由理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

(五)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注: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可不设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注: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不足100人,决定不设副理事长的,则删除本条,后面条文顺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副理长、校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推举不出的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注:人数较少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决定不设副理事长的,当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校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理事召集和主持,推举不出的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实行1人1票、无记名投票制,不实行一票否决制。理事会决议事项涉及理事关联利益时,理事不参与该事项决策。理事会审议一般事项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审议下列重大事项经2/3以上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品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规范性文件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单位(学校)涉及合并、分立、终止、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本单位(学校)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本单位(学校)债务(调整)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事先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本单位(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出席理事会的成员签名)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代替履行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学校)不设立监事会,设 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对本单位(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注: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本单位(学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单位(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检查本单位(学校)财务;

(三)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要求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纠正损害本单位(学校)利益的行为;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不少于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学校)与其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学校)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

(一)理事会、监事换届的;

(二)变更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校(院、园)长的;

(三)涉及本单位(学校)设立(含筹设)、变更、终止事项的;

(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组织、***研讨)、招生、展览的;

(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校长脱产学习1周以上或离省出访、出差、休假等(含法定节假日),提前3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往返时间、事由、地点、联系方式及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三十条 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学校)行使职权。本单位(学校)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校长(院长、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大会或监事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学校)修订章程前发布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某某,并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章程修正案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单位(学校)理事会于______年__月__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与本章程冲突。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登记机关核准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摁印(人数较多可另附页,本章程及附页文本加盖单位骑缝章或摁印。未加盖单位骑缝章或摁印的,章程及附页无效):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举办者盖章(举办者为自然人的,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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