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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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月25日**_*第四次会议通过)

  《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1月25日经**_*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_*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21年1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培育与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中.扬华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素养,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培育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红岩精神、三峡移民精神等优秀文化,传承坚韧顽强、开放包容等优秀品质,维护XX文明形象。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统筹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第八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遵守国旗升挂、国徽悬挂、国歌奏唱等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使用公共座位合理有序,不抢占、霸占座位;

  (四)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

  (二)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维护社区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搭建,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

  (二)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损坏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四)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遵守噪声防治等相关规定,避免妨碍他人;

  (五)不在道路、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在规定的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搭设灵棚;

  (六)饲养宠物按照规定办证、检疫,清理粪便,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妨碍、伤害他人;

  (七)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乡风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平.安.建乡村;

  (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人情攀比;

  (三)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违规焚烧秸秆;

  (四)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

  (五)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靠右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妨碍他人,不加塞抢道,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五)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六)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不随意弃置或者故意损坏;

  (七)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文明用餐,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风尚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讲究餐桌礼仪,提倡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

  (三)集中供餐的单位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优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制止浪费行为;

  (四)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经营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五)餐饮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打包;

  (六)个人用餐自觉践行“光盘行动”;

  (七)其他文明用餐,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英雄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不破坏、污损;

  (二)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三)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公共设施

  (四)遵守景区规定,不违规攀爬,不违规采摘、采挖景区植物,不违规向动物投喂食物、伤害动物;

  (五)维护景区安全,不违规野外用火;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文明观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观赏礼仪,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二)听从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批评教育,并向记录机关及时反馈。

  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条 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的,负责处理的市、区县(自治县)行政机关经征求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意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但应当依法保护行为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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