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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_**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设立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_*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面向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围绕合肥市科技、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在重点领域和方向开展任务导向型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基金捐资。基金由*_**(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_**依法对基金的预算、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第三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出题机制,同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出题作用。
鼓励企业围绕所属产业链存在的关键技术短板、不足等,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企业提出的项目指南建议应是该企业自身不具备攻克能力,需要依托其他单位开展攻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项目指南建议应有意向合作企业支持成果转化。
鼓励医疗机构围绕人民生命健康需求方向,围绕重大疾病、危重症、急重症、地方病、职业病、多学科交叉领域的临床诊疗技术研究,以及新型高端医疗装备、新材料在临床诊治上的应用探索等,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基金项目指南建议征集通知,组织对征集到的指南建议进行遴选,重点支持纳入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库且有单位资助研究的项目指南建议,经局长办公会确认后,发布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基金项目实行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骨干申请人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担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三)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本基金项目。
第七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专门的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第八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科研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项目依托单位将申报项目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再由县(市、区)科技部***。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按程序进行审定和公示,列入基金项目立项。有单位资助研究的项目,出资单位应于公示期结束前将出资经费一次性转入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逾期未转账的不予立项,空缺名额按照集体决策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部门,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等部门对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科技伦理、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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