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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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级安全教育、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工段(班组)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集团各单位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教育、部门(车间)教育、工段(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复工、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培训,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使员工知晓本岗位和工作/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其根本目的是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保障安全生产。

培训对象:新入职员工(包括新招员工、合同工、实习人员、临时参加劳动人员)、变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

课时要求:新入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部门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职业卫生教育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一、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首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或者工作格局,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安.大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保持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安全生产法》从多个方面进行可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十四各方面。

职工参与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政府监管

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安全生产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专章,从多个方面对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

(五)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的层次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列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是指职业安全健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贯彻实施。其他标准食欲推荐性标准,这些标准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技术性补充规范。

(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及相互关系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政.和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安全生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约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二是具有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就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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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安全教育

四新”安全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所进行的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必须对操作者和有关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为了搞好“四新”安全教育,专业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在“四新”应用前,预先进行危险性评价和安全系

统分析。一般可采取如下步骤:

1、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危险因素,并收集有关资料

2、确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危害单元,并对部分同类单元劳动保护现状进行调查分析

3、对生产中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主要单元装置作危险性评价

4、对生产过程中毒危害大的主要单元装置作单元毒性评价提出劳动

5、保护评价结论及对策措施。

6“四新”教育、转岗、复工教育台帐、四新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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