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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8]43号)
来源:??发布日期: 2019-01-0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融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融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融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的行为,防范风险,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融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
第四条 融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政府建立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促进我省融资担保业发展的制度体系,拟订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业务发展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发生的风险,督促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融资***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金融监管局和市、县(区)金融办(局)(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合作机制,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含省外融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省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并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融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设立融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省外融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五十条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 融资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施行前设立的融资***,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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