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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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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融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不含金融***)及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融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稳健经营,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全省融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工作部署;建立融资***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等工作。
***(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管部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设立以及变更事项的会商审查、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以及终止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设立融资***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步意见报设区市监管部门。设区市监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县(市、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后,根据批复出具会商意见。登记注册机关根据会商意见依法办理融资***登记注册。
设区市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会商方式进一步细化。
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监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一)名称中是否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并实缴到位;
(三)在注册地是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四)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股东信誉状况是否良好,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否具备与其出资金额相适应的资产规模或者资金实力;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状况是否良好,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否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融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一)实收资本金情况;
(二)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监管评级情况;
(五)融资***对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付情况;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融资******名称、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减少注册资本,跨设区市变更地址等,由注册地监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报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形成一致意见后出具会商意见。
第九条 融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将清算报告或者司法裁定等相关材料报送注册地监管部门,并按规定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融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支持力度,引导相关机构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技术等行业生产设备以及农业设施、农机等推广应用,对符合财政奖补政策条件的融资***,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五条 推动融资租赁与重大装备推广应用、公司技术升级改造、工业互联网建设等重点领域结合,助力新兴产业发展,***转型升级。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项目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政府相关产业引导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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