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应急()5号印发《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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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应急〔2019〕5号

市应急局关于印发《XX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中心),市安监大队,各镇(街道)安监办,环科园安某某,***:

《XX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19年3月15日

抄送:*_**,市政府办公室,张某某市长,何某某

副市长,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公室 2019年3月15日印发

XX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小微企业托管服务机构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XX市XX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且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工贸行业企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向企业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企业进行安全诊断,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三)协助企业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四)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五)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与台帐;

(六)督促企业依法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七)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或合格证;

(八)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九)指导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及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十)协助企业现场安全规范管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九条 托管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开展托管工作的所有机构,***宣教法制科登记,***、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其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名)***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业务咨询服务能力和资格,方可上岗。

(二)开展托管工作的所有机构,应当向委托企业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以及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证明;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从事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四)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托管服务机构有权且应当及时向市、镇两级监管部门报告;

(五)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要报送委托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

(六)托管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托管服务机构所反映的其委托企业存在拒不整改的重大隐患,所在地安监部门要及时跟进,严格依法查处,同时可报请至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协会要制定考核细则,对托管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听取托管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意见,跟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成效,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信誉差的托管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正式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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