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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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浙财科教〔20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明晰产权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确保举办者和各类投资捐赠主体、以及校长和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四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确保各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防范并降低财务风险;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

民办学校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八条 ?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捐赠与投资主体、师生员工政.和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举办者出资

第十一条 ?举办者可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按照报批的设立申请、办学协议、学校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财政性补助资金和办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四条 ?举办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到位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等,还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是确定举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份额的依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审批程序。民办学校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民办学校预算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编制,并在年度预算开始执行前完成审批。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运转、保稳定、避风险、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确需调整时,按照原程序提出调整方案,并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于某某1月底前上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出资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财政性补助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属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财政性补助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应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除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外,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原则上需通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评估,再进行登记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民办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业务开展需要可开设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各种应收款项,及时清算、催收。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资产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开办费是指民办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用应当在学校招生取得学费收入后分期摊销,开办费低于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学校可一次计入当年费用;开办费超过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超过部分可按每年5%在下一年度摊销。

?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民办学校若需对外投资,应当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其中,不得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应当按其性质分为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户管理情况;

(八)民办学校是否开设教育基金账户,是否出台教育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是否专款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有无存在转移资金等情况;

(九)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应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指民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包含且不限于校长、院长、园长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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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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