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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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审法发[2006]66号

【颁布时间】?2006-12-01

【实施时间】?2006-12-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146175??

【正  文】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移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移送: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有关案件线索和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查处的,也应比照上述不同情况,在《审计要情》中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      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1、2、3)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进行移送,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向上级反映。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移送,也不得既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五、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进行处理的,根据被审计单位级别或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需要向部级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单位)或监管部门以及省级政府移送的事项,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需要移送的事项,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办理移送。      六、各单位在办理移送事项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有关问题之前,对已经与有关部门、机关建立会商机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经领导同意,经法制机构与相关部门、机关进行会商。      七、署机关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所有应移送事项,由署法制司进行复核。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应交由审计署移送的事项,经特派员办事处复核机构复核和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将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正式函送署主管业务司,抄送分管署领导。署主管业务司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审核修改,并作为发文主办单位办理发文,经法制司复核、分管署领导审核后,由审计长签发。署主管业务司发文办理的特派员办事处移送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书要抄送该特派员办事处。      八、各单位办理移送事项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负责;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对出具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应严格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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