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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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五版)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 SARSr-CoV 和 MERSr-CoV 有明显区别。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 分钟、 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 效灭活病毒。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为 1-14 天,多为 3-7 天;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 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 和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 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其他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人群普 遍易感。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控制疫情传播,降 低病死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 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精准 施策分区分级防控要求,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在 第四版防控方案的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暴 1 露史,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指导公众和特定人群做好个人防护, 严格特定场所消毒,精准科学、分类指导,有效遏制疫情扩散, 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 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健全防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 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 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 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强化联防联控, 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 商定防控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 防控资金和物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 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 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 风险沟通,指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开展特定 2 场所的消毒。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 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 人员开展培训,做好院内感染防控。 (二)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以县(区)为 单位,依据人口、发病情况综合研判,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 明确分级分类的防控策略。 低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加强疫情严重地区以及 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的跟踪管理,做好健康监测和服务。医疗机 构加强发热门诊病例监测、发现、报告,疾控机构及时开展流行 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督促指导城乡社区、机关、企 事业单位等严格落实社区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公众防 病知识和防护技能普及等工作。 中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在采取低风 险地区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相关人员、 物资、场所等方面的准备,对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和管理。以学校班级、楼房单元、工厂工作间、工作场所办公室 等为最小单位,以病例发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分析为线索, 合理确定防控管理的场所和人员,实施针对性防控措施。无确诊 3 病例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可参照低风险地区采取防控措施。 高风险地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 在采取中风险地区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停止聚集性活动,依法按 程序审批后可实行区域交通管控。以县域为单位,全面排查发热 患者,及时收治和管理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 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社区传播或聚集性疫情的 城市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的相关场所进行消毒,采取限制人 员聚集、进出等管控措施。 动态开展分析研判,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在病例数保持稳定 下降、疫情扩散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及时分地区降低应急响应 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监测方案》(附件 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 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和 日常诊疗过程中,应当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 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干咳、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当注 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有无*_**,或其他有病例报 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 4 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者的接触史。 基层相关组织将近 14 天内有*_**,或其他有 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 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 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 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 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 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 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 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 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分类、临床严 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3.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对各县(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确诊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中 的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当在 2 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严重级别可先选择 “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 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5 (四)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 性疫情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附件 2)在 24 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完成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调 查某某,应当于 2 个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通过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 系统进行上报。 (五)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病例相关临床标本,尽快将 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实 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附件 4)。承担检测工作的机构,切实 加强生物安全防护,严格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检测工 作。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鼻咽拭子、咽 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肺泡灌洗液、支气管灌 洗液、呼吸道吸取物等)、粪便/肛拭子标本、抗凝血和血清标 本等。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 吸道标本,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时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标 本采集后尽快送检。 6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 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 生部令第 45 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六)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救 治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 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 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 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 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感控制管 理。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 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符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国卫办医函 〔2020〕145 号)的相关标准要求后,可解除隔离和出院。无症 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 14 天,原则上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阴 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1 天)后可解除隔离。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 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 7 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 理。 (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 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 2 次体 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 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 后 14 天。具体要求参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 理方案》(附件 3)。 (八)加强重点场所、机构、人群的防控工作。 强化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 动,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公共卫生间等公众 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体温监 测等措施。 企业复工复产后,指导企业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好通风、 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采取分区作业、分散就餐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指导做好 8 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返岗复工前体温检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报告处置,加强排查识别,阻断风险人员外出。 学校、托幼机构复课复园后,指导做好返校师生的健康提示 和健康管理,督促落实入学入托晨(午)检和因病缺课(勤)病 因追查与登记等防控措施。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 调查及疫情处置,指导做好区域消毒等工作。 指导养老机构、残障人员福利机构以及监管场所等特殊机构 进一步规范出入人员管理,严格通风、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 施,加强个人防护,健康监测与管理,做好失能半失能人群日常 管理等工作。 (九)及时做好特定场所的消毒。 及时做好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病家、医疗 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具以及医学观察场所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 作,必要时应当及时对物体表面、空气和手等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附件 5)。 (十)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开展群防群控,及 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 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 风险沟通工作,特别是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 9 护的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附件 6)。在疫情发 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 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十一)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相关调查研究。 对医疗卫生等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病例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医疗救治与院感防 控、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医疗 卫生机构可开展有关疾病传播特点、临床特征、策略评估等相关 调查研究,为优化防控策略提供科学证据。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5.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 6.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 10 附件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 为指导各地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防止疫情扩散,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感染者和聚 集性病例; (二)掌握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特点,及时研判疫 情发生发展趋势。 二、监测定义 (一)疑似病例。 结合下述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 1.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 14 天内有*_**,或其他有病例 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 14 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 性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_**,或 11 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聚集性发病:两周内在小范围内,如家庭、办公室、 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 2 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2.临床表现。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2)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 1 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 2 条。 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 3 条。 (二)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无症状感染者。 无临床症状,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 者。主要通过聚集性疫情调查和传染源追踪调查等途径发现。 (四)聚集性疫情。 聚集性疫情是指 14 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 一个单位等)发现 2 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 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 可能性。 12 三、工作内容 (一)病例发现。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 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干咳、气促等症状的病例, 应当注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有无*_**,或其他有 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 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者的接触史。 2.基层相关组织应当将近 14 天内有*_**,或 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 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 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二)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 状感染者时,应当于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传染病报告卡中病 例现住址应当填写病例发病时的居住地,细化至村、组及社区、 门牌号等可随访到病例的详细信息。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调查核实,于 2 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 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 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 13 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 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在网络直报病种中选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在“病例 分类”中分别选择“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阳性检测”进行报 告。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临床严重程度”分类根据《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在网络直报系统的分类中 选择“轻型”“普通型”“重型”或“危重型”进行报告。阳性 检测特指无症状感染者,在“临床严重程度”中对应“无症状感 染者”。 上报的“疑似病例”、已上报的“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 省)”,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 上报的“无症状感染者”如出现临床表现,及时订正为“确诊病 例”。对所有病例,在“临床严重程度”中,根据病情变化及时 进行订正,以病例最严重的状态为其最终状态。 填报“无症状感染者”时,其“发病日期”为“阳性标本采 集时间”,“诊断日期”为“阳性检出时间”。如“无症状感染者” 订正为“确诊病例”,其“发病日期”为临床症状出现的时间。 (三)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县(区) 14 出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 心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 2 小时内进 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 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 进行网络直报。 (四)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 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应当于 24 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 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具体内容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 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 理方案》。县(区)级疾控机构完成个案调查某某,应当将确诊病 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调查信息及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 上报。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收治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尽快 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 行相关病原学等实验室检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鼻咽拭子、咽 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肺泡灌洗液、支气管灌 15 洗液、呼吸道吸取物等)、粪便/肛拭子标本、抗凝血和血清标 本等。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 吸道标本,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时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标 本采集后尽快送检。临床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 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 生部令第 45 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六)聚集性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复核要求。 各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5 例及以上的聚集性病例的所有 原始标本应当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认。 16 附件 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为掌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发病情况、暴露史、接触史等 流行病学相关信息,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的蔓延和传播,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调查病例的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特征、危险因素和 暴露史; (二)发现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二、调查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 及聚集性疫情。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一)个案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24 小时内完成流 行病学调查,可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 方式开展。如果病例的病情允许,则调查时应当先调查病例本人, 再对其诊治医生、家属和知情者进行调查。 17 疑似病例的调查内容:基本信息和密切接触者,仅填写个案 调查表中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信息,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 触者登记表。 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调查内容:基本信息、发病与就诊、 危险因素与暴露史、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等,详见附表。密 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 理方案》执行。 (二)聚集性疫情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根据网络直报信息和病例个案调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 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 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 56 器时,根据消毒剂种类选配尘毒组合的滤毒盒或滤毒罐,做好 消毒剂等化学品的防护。 (六)标本采集人员。 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双层手套、防护服、 KN95/N95 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 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必要时, 可加穿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 建议至少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双层手套、防护服、 KN95/N95 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 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 必要时,可加穿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 四、防护装备脱卸的注意事项 (一)脱卸时尽量少接触污染面。 (二)脱下的防护眼罩、长筒胶鞋等非一次性使用的物品 应直接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内浸泡;其余一次性使用的物品 应放入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中作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三)脱卸防护装备的每一步均应进行手消毒,所有防护 装备全部脱完后再次洗手、手消毒。 57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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