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官网下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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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四版)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的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 SARSr-CoV 和 MERSr-CoV 有明显区别。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 分 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 可有效灭活病毒。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 为 1-14 天,多为 3-7 天;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 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 飞沫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人群普 遍易感。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 播,降低病死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 社会稳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 理、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和病例流行病学、临床研究进展,在第三 版防控方案的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暴 1 露史,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指导公众和特定人群做好个人防护, 严格特定场所的消毒,有效遏制社区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 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健全防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 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 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 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强化联防联控, 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 商定防控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 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 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 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指 2 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 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 培训,做好院内感染的防控。 (二)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监测方案(第四版)》(见附件 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和 日常诊疗过程中,应当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 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当注 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有无*_**,或其他有病例报 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 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者的接触史。 基层相关组织将近 14 天内有*_**,或其他有 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 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 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 3 例(仅限XX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 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 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寄 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 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应当按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四版)》要求,根据实验 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分类、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 行订正。 3.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各县(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确诊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四 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某某 2 小时内通过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严重级别可先 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 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三)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XX省)、确诊 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四版)》(见附件 2)在 24 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4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的个案调查后,应当于 2 个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通过传染病网络 报告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四)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尽快将标 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 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见附件 4)。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 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 灌洗液、深咳痰液等)、眼结膜拭子、粪便标本、抗凝血和血清 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 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 7 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 3~ 4 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 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 生部令第 45 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五)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救 5 治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 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 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 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 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感控制管 理。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XX省)及确诊病例,应 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 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XX省)应当单人单间隔离治疗。无症 状感染者应当采取集中隔离 14 天,或隔离 7 天后核酸检测阴性 可解除隔离。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 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 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 理。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 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XX省)、 6 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四版)见附件 3),每日至少进行 2 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 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 次接触后 14 天。 (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开展群防群控,及 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 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 风险沟通工作,特别是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 护的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 南(第二版)见附件 5)。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 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 相应的科普宣传。做好返校师生和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 理。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发 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 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 7 能力。 (九)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 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以 及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 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随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 项实验室检测工作。 (十)及时做好特定场所的消毒。 及时做好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病家、医疗 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具以及医学观察场所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 作,必要时应当及时对物体表面、空气和手等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二版)见附件 6)。 (十一)加强重点场所、机构、人群的防控工作。 强化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 动,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汽 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体温等措施。 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生活单位的防治工作,做好晨检 制度和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较多城市的防治工作, 做好春节后人口流动压力倍增的防控准备。加强农村外出返乡的 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的健康教育。 (十二)科学分类实施社区防控策略。 8 对于不同疫情形势的社区,采取不同的防控策略。对于未发 现病例的社区,实施采取“外防输入”的策略;对于出现病例或 暴发疫情的社区,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对于疫 情传播的社区,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详见《关 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 炎机制发〔2020〕5 号)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 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四版) 2.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病 例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方 案 (第四版)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四 版)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四版) 5.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第二版) 6.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二版) 9 附件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 (第四版) 2019 年 12 月以来,**_*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 例。为指导各地及时发现和报告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防止疫情扩散,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感染者和聚 集性病例; (二)掌握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特点,及时研判疫 情发生发展趋势。 二、监测定义 湖北以外省份: (一)疑似病例。 结合下述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 1.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 14 天内有*_**,或其他有病例 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10 (2)发病前 14 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 阳性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_**,或 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聚集性发病。 2.临床表现。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2)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 少。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 2 条。 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 3 条。 (二)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等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 病毒核酸阳性; 2.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等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 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无症状感染者。 无临床症状,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 者。主要通过聚集性疫情调查和传染源追踪调查发现。 11 (四)聚集性疫情。 聚集性疫情是指 14 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 一个单位等)发现 2 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 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 可能性。 XX省: (一)疑似病例。 结合下述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 1.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 14 天内有*_**,或其他有病例报 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 14 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 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_**,或来 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聚集性发病。 2.临床表现。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2)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 少。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或无流行病学史,且同时符合临 12 床表现中 2 条。 (二)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 (三)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病 毒核酸阳性; 2.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 病毒高度同源。 (四)无症状感染者。 无临床症状,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 者。主要通过聚集性疫情调查和传染源追踪调查发现。 (五)聚集性疫情。 聚集性疫情是指 14 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 一个单位等)发现 2 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 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 可能性。 三、工作内容 (一)病例发现。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 13 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 应当注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有无*_**,或其他有 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 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者的接触史。 2.基层相关组织应当将近 14 天内有*_**,或 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 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 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二)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 (仅限XX省)、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 2 小时内 进行网络直报。传染病报告卡中病例现住址应当填写病例发病时 的居住地,细化至村、组及社区、门牌号等可随访到病例的详细 信息。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于 2 小时内通 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 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 于 2 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 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 正。 14 在网络直报病种中选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在“病例 分类”中分别选择“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XX省)、 “确诊病例”、“阳性检测”进行报告。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 (仅限XX省)和确诊病例的“临床严重程度”分类根据《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在网络直报系统 的分类中选择“轻型”、“普通型”、“重型”或“危重型”进行报 告。阳性检测特指无症状感染者,在“临床严重程度”中对应“无 症状感染者”。 上报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XX省)根据 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或及时排除。上报的 “无症状感染者”如出现临床表现,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 对所有病例,在“临床严重程度”中,根据疾病进展及时进行订 正,以病例最严重的状态为其最终状态。 (三)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县(区) 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 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 2 小时内进行网 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 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 15 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 网络直报。 (四)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临床 诊断病例(仅限XX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应 当于 24 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具 体内容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四版)》 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四版)》。县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个案调查后,应当将确诊病例和 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调查信息及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上报。 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当及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 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收治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XX省)、聚集性疫情 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尽快将标本送至当 地指定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病原学 检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 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 洗液、肺泡灌洗液等)、眼结膜拭子、粪便标本、抗凝血和血清 16 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 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 7 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 3~ 4 周的恢复期血清。 临床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四版)》。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 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 生部令第 45 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六)聚集性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复核要求。 各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5 例及以上的聚集性病例的原始 标本应当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认。 17 附件 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第四版) 为掌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发病情况、暴露史、接触史等 流行病学相关信息,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病例的蔓延和传播,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调查病例的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特征、危险因素和 暴露史; (二)发现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二、调查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XX省)、 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一)个案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24 小时内完成流 行病学调查,可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 18 方式开展。如果病例的病情允许,则调查时应当先调查病例本人, 再对其诊治医生、家属和知情者进行调查。 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XX省)的调查内容:基本 信息和密切接触者,仅填写附表前两部分。 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调查内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验室相关人员进行。 (一)物体表面。 按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进行消毒前后 物体表面的采样,消毒后采样液为相应中和剂。 消毒效果评价一般以自然菌为指标,必要时,也可根据实 际情况,用指示菌评价消毒效果,该指示菌抵抗力应等于或大 56 于现有病原体的抵抗力。以自然菌为指标时,消毒后消毒对象 上自然菌的杀灭率≥90%,可判为消毒合格;以指示菌为指标时, 消毒后指示菌杀灭率≥99.9%,可判为消毒合格。 (二)室内空气。 按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进行消毒前后 空气采样,消毒后采样平板中含相应中和剂。消毒后空气中自 然菌的消亡率≥90%,可判为消毒合格。 (三)工作人员手。 按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附录A进行消毒前后 手的采样,消毒后采样液为相应中和剂。消毒前后手上自然菌 的杀灭率≥90%,可判为消毒合格。 (四)医院污水消毒效果。 按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评 价。**_*等出现社区持续传播地区,可以针对集中收 治点和集中隔离点等临时特殊场所制定当地的卫生防护方案。 57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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