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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养护生产
临时用工、雇工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体系,适应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结合各养护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工、雇工管理范围:
1、服务类用工:指养护部门在年度产生的门卫(或保安)、炊事员、锅炉工等用工。具体包含养护工区(队等)、管理站、***公区域产生的零时用工。
2、生产类雇工:是指因养护部门一线养路职工不足,不能满足日常养护实际需求而产生的季节性临时养护雇工。具体含日常养护作业雇工和养护机械设备驾驶用工等。
第三条 临时用工、雇工由办公室、养护科核定、审核、审批、管理,养护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用工、雇工相关规范要求办理。
第二章 临时用工、雇工岗位核定
第四条 服务类用工。
1、炊事员:指养护工区(队)内设食堂产生的炊事员,核定数量1人,年核定时间为12个月。
2、门卫工:指养护工区、管理站、***产生的门卫用工,其中养护工区(队)驻地在城镇的,原则上以雇佣保安为主,核定数量为1-2人,核定时间为12个月(昼夜)。其它办公场所核定数量1人,核定时间为6个月,特殊情况另定。
3、锅炉工:指养护工区(队)冬季取暖产生的锅炉工,不包含有大暖和非烧煤锅炉取暖的养护部门,核定数量1人,核定时间为6个月。
4、其它岗位产生的服务类零时用工,根据养护部门实际需求,由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五条 生产类雇(用)工。
1、公路日常养护作业雇工。指养护部门正式养路员工数量不能满足季节性日常养护作业生产,从而产生的部分养护雇工。一般情况下雇佣核定累计时间为6个月,数量费用由中心统一核定、控制。
2、日常养护机械驾驶用工。指日常养护作业常用的农用、皮卡等车辆,正式员工驾驶不能满足而产生的用工,核定用工时间为5-10个月,特殊情况由党委会研究批准。
3、特种机械设备驾驶用工。指装载机、平地机等特殊大型养护设备由于内部驾驶人员不足而产生的用工。核定数量、时间依据年度情况而定。
第六条 年度核定的临时用工、雇工岗位、数量以及工作完成情况,由中心办公室、养护科、总工办、机械设备科核定、审核、管理、考核。
第三章 临时用工、雇工申报、审批
第七条 服务类用工审批。
1、养护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在上年12月10日前向中心提出次年各类用工申请,由办公室核定、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中心党委会研究批准,养护科备案。
2、服务类用工人员必须通过养护部门与***签订劳务合同后,方可用人,杜绝养护部门与个人直接签订,避免产生责任纠纷。
第七条 生产类雇工审批。
一、日常养护作业项目雇工。
1、作业项目费用在0.5万元以内的,由养护部门提出申请,养护科、总工办审核,经联系线路领导批准,养护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养护生产作业。
2、作业项目费用在0.5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由养护部门提出申请,养护科、总工办审核,经联系线路和分管养护领导同意,提交党委会研究批准,养护部门组织开展养护生产作业。
3、作业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由养护部门提出申请,养护科、总工办审核,经主要领导批准,联系线路和分管养护领导同意,提交党委会研究通过,养护部门组织开展养护生产作业。
二、养护机械设备驾驶用工。
1、日常养护机械驾驶用工。由养护部门提出申请,机械设备科审核,中心党委会研究批准,养护科备案。
2、特种机械设备驾驶用工。此类情况由中心机械设备科核定、使用,养护科备案,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四章 临时用工、雇工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服务类用工管理。
1、由中心办公室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用工情况进行工作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养护中心授权)与***签订用人合同。由***按月开具发票,由养护部门根据报账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 零星雇用人工(多人连续用工在15个工日以内,且单人不超5个工作日)的日常养护项目,可由养护部门(养护中心授权)与雇工签订用人合同。养护项目完成后,可由雇工到税务局窗口开具发票,并由养护部门根据报账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非零星雇用人的生产类用工,必须与***办理用人合同,由养护部门负责人(养护中心授权)与***签订用人合同,养护项目完成后,由***开具发票,由养护部门根据报账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此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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