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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被害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有权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有权参与庭审。
? 2、律师可以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的帮助
2.1刑事控告
所谓刑事控告,即协助警方搜集证据、督促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
%?.1.1.尚未立案的案件,律师协助当事人报案
有一些案件,当事人自己去报案时,警官可能会推说这是民事纠纷,你们自己去法院起诉吧。警方不愿意立案有多方面原因和可能性:
(1)案件确实不构成犯罪;(2)刑民交叉的问题较为复杂,警官判断不准确;(3)当事人整理的证据繁杂、没有重点,无法直观展现案件要点;(4)当事人表达能力差,说不清案件的核心。
这种情况下律师介入,首先可以帮助当事人把关,判断案件的性质;其次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思路、整理证据、撰写控告书,甚至通过表格、思维导图等方式展现犯罪经过,便于警方理解案情的同时,降低警方的工作量、增加成功立案的概率。
这种类型的控告比较常见,下一种控告不那么常见。
%?.1.2.已立案的案件,律师督促抓捕未归案的嫌疑人
有些案件存在多名同案犯,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只抓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希望律师介入,督促警方抓捕剩余的犯罪嫌疑人。
我们团队曾代理一起寻衅滋事案的被害人,当事人来找律师的时候,警方已拘留了11位犯罪嫌疑人,但当事人并不满意,他告诉我们,案发时有个金发胖女子首先丢了个烟灰缸,才引起其他人动手,但案发至今已经8个月,这个女子至今未被拘留,当事人认为其中存在猫腻,希望律师介入让这个女子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接受委托后,即前往检察院阅卷,案卷材料中没有人供述女子的真实姓名,但在2处地方找到了同案犯所供述的女子手机号和微信号,为了确保信息准确,我们分别用手机号和微信号检索微信账户,发现指向的是同一个账户,该微信账户显示的名字"菲"与同案犯所供述的女子绰号"菲菲"类似,且微信头像显示的半脸照片与监控录像中的模糊人像也能对应。
于是我们整合上述信息撰写控告信,并将案卷的相关内容一一截图作为附件,控告信中写道"鉴于我国已采取手机号实名制,且人脸识别技术已普遍使用,上述信息足以查实该女子的身份信息,请求公安机关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邮寄材料的同时,我们将控告信的内容更改了称谓寄给检察院,请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该女子。
材料寄出去之后2个月,承办警官告诉我们已将该名女子上网追逃,又过了3个月,女子被刑事拘留。
2.2争取对被害人有利的判决结果
作为辩护人时,我们争取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判决结果,即无罪、罪轻。相对之,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我们追求的是对被害人有利的判决结果,即有罪、罪重判决。
%?.2.1.被害人构成轻伤还是重伤
律师通过阅卷、研究鉴定报告,来判断鉴定过程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合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为被害人争取最有利的鉴定结论。
还是上述那起寻衅滋事案,被害人来找律师时带着《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面简单写了个结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我们通过阅卷获得完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的眼球破裂伤构成轻伤二级。但该份鉴定意见书出具于2018年10月31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持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请求的经济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因此现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获得的经济赔偿,从可获赔的金额上看没有太大差别。
回到文首的问题,既然律师能为被害人争取那么多利益,那为什么不建议所有刑案被害人都聘请律师呢?
因为公检法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已经天然地在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完全可以仰赖公权力机关为其发声,这与犯罪嫌疑人不聘请律师就没有专业人士为其辩护是截然不同的。
此外,也不是所有案子的被害人都能争取到上述利益,而聘请律师会额外增加被害人方的负担,需要被害人及家属仔细考量,根据个案的差异、被害人的财力,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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