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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
一、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 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矿产资 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某地6 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 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二、除石油、炷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 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 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 域内实施。
三、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源主管部门、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于某某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本 年度工作报告。
六、国土资源部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在线监管、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 式,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
七、6省(区)国土资源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以及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等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 合法权益。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决定公布前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 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调整的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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