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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0X88161F/202103-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_**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09
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用地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落地到市属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20万元/年。
第二条?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8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9万元奖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亩均投资强度依据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条?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在此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000元奖励,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四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的奖励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30%;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将奖励资金总额的60%拨付给投资方指定的工程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不符合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入驻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由各载体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六条?开工和竣工时限。根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限: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10个月内竣工(全部建筑单体结构封顶,下同);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不含)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20个月内竣工;总规划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30个月内竣工。
第七条?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在约定的开工时限内每提前1天开工,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
第九条 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给予其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条规定与我市出台其他产业政策雷同的,选择从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高、 ?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比照本规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本文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亳政〔2011〕5号)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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