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概念的中国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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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行政犯是一个在我国法律领域中引起广泛讨论的概念。虽然行政犯的概念源于德日刑法理论,但在我国的立法背景和解释目的的差异下,我们需要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以对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助益。然而,目前对行政犯的界定存在概念混用和标准模糊的问题,亟需予以澄清。本文旨在介绍行政犯概念在中国的表达,并指出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犯概念的来源于德日刑法理论,这一点不容忽视。德日刑法理论认为,行政犯是一种秩序维护和非悖德性的犯罪行为。然而,在我国的立法背景和解释目的下,行政犯与法定犯是分属不同范畴、具有不同意义的概念。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构建行政犯的概念,并对其进行解释。

为了澄清行政犯的界定,我们提出了对行政犯的重新构建和解释。我们主张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标准应该以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为前提,而这种必要前提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保障。我们还强调,对行政犯的解释只能在行政规范划定的区间内进行独立性评价,必须分析前置法中的义务要求,透过一般预防必要性和法益保护关联性的考察,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过滤和筛选。

这种重新构建的行政犯概念相较于以秩序维护和非悖德性等为内核的行政犯概念而言,具有更小的理论争议性,内涵与外延相对更清晰,更有利于提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实质化判断,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综上所述,行政犯概念在中国的表达需要充分尊重立法背景和解释目的的差异,并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通过重新构建和解释行政犯的概念,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界定行政犯,并指导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和处理。这对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二、行政犯概念的来源与现状

1. 行政犯概念的源于德日刑法理论的背景说明

行政犯的概念源于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这两个国家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对刑法进行了重大改革。德国学者在对刑法进行研究时,提出了行政犯的概念,认为除了普通犯罪行为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为,即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有所不同。日本学者在借鉴德国学者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行政犯的概念,并将其纳入刑法体系中。

2. 当前国内对行政犯概念存在的问题

在国内对行政犯概念的研究中,存在着概念混用和标准模糊的问题。有些学者将行政犯与法定犯混为一谈,没有明确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和意义。而实际上,行政犯与法定犯是分属不同范畴、具有不同意义的概念,行政犯是指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为前提的犯罪,而法定犯则是指行为具备犯罪法定性为前提的犯罪。

此外,行政犯的界定标准也相对模糊,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在我国刑法语境下,应重构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标准,即行为必须具备行政违法性,并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保障。只有在行政规范划定的区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独立性评价,并分析前置法中的义务要求,才能准确界定行政犯的范畴。

因此,为了解决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犯的概念进行澄清和重构是必要的。只有明确界定行政犯的概念和标准,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判断,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三、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的必要性

1. 引入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的理论依据

在研究我国行政犯概念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的法律体系和理论框架,而应积极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以丰富和完善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这是基于以下理论依据:

首先,行政犯概念源于德日刑法理论,德国和日本在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成果。通过借鉴德日刑法理论,我们可以吸取其成功之处,避免重复犯错误,提高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效果。

其次,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可以为我国行政犯概念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存在差异,通过学习和借鉴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我们可以拓宽思维广度,丰富理论框架,从而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2. 分析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对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助益

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对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以下助益:

首先,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界定行政犯的概念。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对行政犯的内涵和外延有更全面和准确的认识,避免概念混用和标准模糊的问题。

其次,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可以为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行政犯的界定、处理方式和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通过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找到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求的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路径。

最后,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可以促进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创新和发展。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理论框架进行比较和对话,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和实践方法,推动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对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助益。只有充分尊重立法背景和解释目的之差异,汲取域外观点中的思维精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界定我国行政犯概念,解决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行政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进步。四、对行政犯概念的澄清与重构

行政犯与法定犯是分属不同范畴、具有不同意义的概念,应避免两者混同。为了澄清行政犯的界定,我们需要对行政犯的概念进行重新构建和解释,并重构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标准。

首先,行政犯与法定犯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的性质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犯是指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需要具备刑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而行政犯则是指行政违法行为,其违法性是基于行政法规范的,不需要满足刑法中的构成要件。因此,行政犯与法定犯是不同范畴、具有不同意义的概念。

其次,我们需要重构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标准。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标准包括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和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保障两个方面。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是指行政犯的行为需要违反了行政法规范,才能被认定为行政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保障是指行政犯的追究和处罚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行政犯的范畴。

在行政犯的解释过程中,我们需要在行政规范划定的区间内进行独立性评价,并分析前置法中的义务要求,透过一般预防必要性和法益保护关联性的考察,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过滤和筛选。这样的行政犯概念相较于以秩序维护和非悖德性等为内核的行政犯概念而言,理论争议性更小,内涵与外延相对更清晰,更有利于提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实质化判断,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五、行政犯的独立性评价与前置法分析

1. 对行政犯的解释只能在行政规范划定的区间内进行独立性评价

在我国刑法语境下,对行政犯的解释必须限定在行政规范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独立性评价。行政规范是行政行为的基础,行政犯的评价应该根据行政规范的要求进行,而不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标准。行政犯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违法行为,其评价应该以行政规范为基准,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犯罪行为。

2. 分析前置法中的义务要求,透过一般预防必要性和法益保护关联性的考察

在行政犯的评价过程中,需要分析前置法中的义务要求,即行政规范中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和义务。通过考察一般预防必要性和法益保护关联性,可以确定行政犯是否满足行政规范中的要求。一般预防必要性是指行政犯的存在是否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法益保护关联性是指行政犯的存在是否对个人或社会的法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只有当行政犯满足了一般预防必要性和法益保护关联性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行政犯。

3. 过滤和筛选行政违法行为

在对行政犯进行评价时,需要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过滤和筛选。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行政犯。只有当行政违法行为具备了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并满足一般预防必要性和法益保护关联性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行政犯。因此,在评价行政犯时,需要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过滤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作为行政犯进行评价。

通过以上的独立性评价和前置法分析,可以将行政犯的评价限定在行政规范划定的范围内,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这种行政犯概念相较于以秩序维护和非悖德性等为内核的行政犯概念而言,理论争议性更小,内涵与外延相对更清晰,更有利于提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实质化判断。通过对行政犯的独立性评价和前置法分析,可以更好地保护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对行政犯概念的重新构建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六、重新构建的行政犯概念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1. 对重新构建的行政犯概念的评价

重新构建的行政犯概念相较于以秩序维护和非悖德性等为内核的行政犯概念而言,具有较小的理论争议性,内涵与外延相对更清晰。这种概念的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能够引导裁判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实质化判断,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这有助于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其次,重新构建的行政犯概念强调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增强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2. 提示裁判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实质化判断的意义

重新构建的行政犯概念强调以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为前提,要求裁判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实质化判断。这提示裁判者在审理行政违法行为案件时应注重对行为的实质性分析,而非仅仅根据行为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行政法规进行判断。裁判者需要关注行为的动机、后果和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影响,以此来评估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这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重新构建的行政犯概念强调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和不同意义。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应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对行政违法行为者造成不必要的刑罚和社会排斥。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法规的执行效果。

七、结论

通过对行政犯概念在中国的表达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当前研究中存在概念混用和标准模糊的问题,亟需加以澄清。行政犯与法定犯是不同范畴、具有不同意义的概念,应避免两者混同。

在我国刑法语境下,为了对行政犯进行准确界定,我们提出了对行政犯的重新构建和解释。行政犯应被理解为以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为前提,此种必要前提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保障。这种行政犯概念相较于以秩序维护和非悖德性等为内核的行政犯概念而言,理论争议性更小,内涵与外延相对更清晰,更有利于提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实质化判断,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在行政犯的独立性评价和前置法分析方面,我们认为对行政犯的解释只能在行政规范划定的区间内进行,必须分析前置法中的义务要求,透过一般预防必要性和法益保护关联性的考察,以过滤和筛选行政违法行为。这样的评价和分析方法能够更加客观地评判行政违法行为的实质性和严重性,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最后,我们强调重新构建的行政犯概念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性和意义。这种概念相对于以秩序维护和非悖德性等为内核的行政犯概念而言,理论争议性更小,内涵与外延相对更清晰,更有利于提示裁判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实质化判断。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者应该意识到行政犯与法定犯是不同的概念,避免混淆两者。只有准确理解行政犯的概念和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行政的规范,避免滥用刑事手段对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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