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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碳交易机制与“蓝+绿”碳汇交易体系
4.1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政策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具体实施过程为,由政府确定整 体减排目标后,先在一级市场将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给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这些企业可在二级 市场自由交易碳排放权;由于受到经济激励,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会率先进行减排,并将 多余的碳排放权卖给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企业并获取额外收益,同时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通过 购买碳排放权可降低其达标成本,最终实现社会减排成本最小化。有效碳市场的碳排放权的价 格即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
4.1.1 碳交易的机制分为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议“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议“《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自愿碳市场机制(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
在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碳市场之外,自愿碳市场也是一种利用市场机制降低企业减排成本的碳市场。自愿减排市场最先起源于一些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的所有方(项目业主)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对项目业主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开发成本过高、或其它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而对买家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其消除碳足迹、其实现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经济的途径。自愿碳市场是对强制碳市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基金的筹集、管理 和使用应当接受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将 基金运作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另外,由于绿碳、蓝碳交易并不是直接 的商品交换,而是买卖双方通过合作的方式达成交 易的目标,故而绿碳、蓝碳交易的周期普遍较长,在项目 建设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气候灾害、政策波动等风 险,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构建合理的绿碳、蓝碳交易保险制度,避免因风险机制的不完善而 挫伤买卖双方交易的积极性。绿碳、蓝碳交易保险制度的 建立可以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机构,缓解投保人在 绿碳、蓝碳交易过程中以及绿碳、蓝碳资源遭受损害时的压力,并使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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