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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21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令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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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主任 何某某 ?住建部部长 王蒙徽
?????????????????????? ?2021年8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 ?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 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 4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 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 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 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二条 ?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 3 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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