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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认证机构公平 竞争规范——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 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 机构会 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 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认证 事业 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认 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 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 认证认 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会 员所开展的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环 境管理体 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等管理体系 认证 活动。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 本规范的实施。认证 机构会 员应 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 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全体会员 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 执 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 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 元;
员工人数在66-125 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 元;
员工人数在126-275 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6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8000元;
员工人数在626-1175人,初审最低限价 为32000元;
217员工人数在11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6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0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 审核人日,认证 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二)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 最低限价:
根据申 请认证组织环 境因素复 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 程度、中等复杂 程度和低复 杂程度(含有限复杂程度),分别 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 元、12000 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 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 人,初审最低限价分 别为30000 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 人,初审最低限价分 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 501-875 人,初审最低限价分 别为 46000元、43000 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 人,初审最低限价分 别为 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 别为62000元、59000 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 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 审核人日,认证 收费最少增加 2400元。
(三)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 请认证组织风险 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 3/714000元、12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 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 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 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 别为 46000元、43000 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 人,初审最低限价分 别为 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 -2000 人,初审最低限价分 别为 62000元、 59000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 收费最少增加 2400元。
(四)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 为相应的两个 单体 系初 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 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 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五)再认证的最低限价为初审的最低限价2/3,监督 审核的最低限价 为相应 初审最低限价的1/3。
(六)考虑 管理体系覆盖 产品的特点、复杂 程度和行 业风 险。
其他管理体系 标准认证 的最低限价可在以上限价基 础上增加收 费。
第五条 认证机构应承诺在实施相关 认证活动时,自觉 执行国家制定的 认证收费标准,实际认证收费不低于相应的最低限价。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 日前将上季度 认证 价格执行情况上 报协会。报 送内容包括:季度 发证总量、执行 本规范最低限价的 项目数量、未能执 行本 规范最低限价的项 目数量,其中未 执行的 项目要列出获证组织名称、认证类别、获证组织规模、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及行 业风险等级、认证 收费及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原因等。
第七条 认证机构一次性交 纳公平竞争信誉保 证金10万 元。拒不交纳 公平竞争信誉保 证金的,视为放弃会 员资格。公平 竞争信誉保 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 行管理,不 得挪作他用。
公平 竞争信誉保 证 金产生的利息返 还认证机构。
第八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 组织 同行评议 等方式,对 认证机构的 认证价格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 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 认证 收费标准及本 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 认证机 构的价格违规 行为。
第十条 协会应对 被反映的涉嫌 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 证机构实际认证 收费低于最低限价的,或 虽然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环 境管理体系 认证、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 不低 于最低限价但在一个 认证周期内以明 显低价向同一客 户提供其他 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 对认证 机构 执行国家制定的 认 证收费标 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 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协会在 监督检查 或调查 中发现认证 机构一年内出现 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 模较小,没有造成其 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 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 规行为,给予内部通 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 或调查中发现认证 机构一年内出 现价格违规 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 负面影响的;
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 工作的;
3.瞒报、拒报认证 价格 执行情况的。
(三)协会在 监督检查 或调查 中发现认证 机构一年内 频繁 出现价格违规 行为,并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 过,责令其立即 纠正价格 违规行为,给予公开通 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 会理事会通 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 竞争规范的事 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 或调查中发现认证 机构在一年内 频繁发生价 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 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 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累计2次不接受 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一年内累计2 次瞒报、拒报认证 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绝交纳违约 金的违规认证 机构,则在其公平 竞争信誉保 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 证金。
第十三条 协会对认证 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 为做出 处理后,向国家 认证认 可行政主管部 门进 行通报。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若 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 议,可于收 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 协会提出 申诉。
协会应对 申诉内容 进行再次核 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 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 理决定提交常 务理事会 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 议 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 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 议,可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 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 违约金原 则上用于价格 违规 行为的调查 和处 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价格 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给予奖励。处违约 金的,一次性 奖励违约 金的30%;未处违约 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协会对各认证 机构执行本 规范的情况及 时某某 行通 报。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行 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 可协会解决,不另向会 员收取。
第十八条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 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 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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