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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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所属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等。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征地、拆迁;

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七、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据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原则,在领导指导下,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推进。

第六条 前期工作阶段从项目建议起至取得施工许可时某某,包括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以及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业务的对外发包工作。

施工阶段从工程发包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日止,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监督,以及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施工过程问题协调、工程款拨付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条 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按如下办法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维修工程等,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

造价未达到20万元的维修工程和设备设施工程,主管领导为分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主办部门为项目所在地;造价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主办部门为工务中心,主管领导为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

办事处可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打破上述分工界限,成立临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专门承办若干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临时机构的分工范围及权责在决定其成立的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成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有关业务的对外招标发包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和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项目主管领导和财政、审计、工务以及项目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查批准项目的招标文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监督零星项目的发包情况和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投诉。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会议集体议决。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

第九条?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服务中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承办项目外包业务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服务中心主任和工作人员由办事处另行任命。

招标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办理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和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负责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稿、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会议、公示中标结果、记录有关会议情况并起草会议纪要和公告、统计招投标资料和保管招投标档案等。

第十条 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外包业务,其招标工作全部由街道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招标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服务中心应参照《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指南》规范招标操作过程。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其权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征地和拆迁补偿谈判;

三、主持项目有关会议;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上级拨款;

六、受委托签订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发包合同,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会签项目拨款手续;

七、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范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街道主要领导和班子会议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部门是项目推进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本行业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

二、协助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组织征地、拆迁;

四、筹备组织项目有关业务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五、协助项目分管领导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七、参与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工务中心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服务部门和属于其主办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办如下事务:

一、负责办理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成果的评审;

三、负责或协助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协助工程招标事务;

五、负责其主办的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安全、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为其他部门主办的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负责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制发工程联系通知书;

八、负责预编项目拨款计划,负责工程统计工作,保管项目建设档案;

九、协助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十、协助重大建设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参照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对项目的有关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或监督,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有关业务的招标工作;依法监督进入招标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

二、监督承接项目各项业务的承包商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

三、审核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合同;

四、复核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

五、指导、监督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除了负责属于其主管的项目外,必要时应对由其他领导主管的项目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有关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法纪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的投标费和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第二十条?各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建议,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一般应于每年年初提出,根据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情况制定每年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不需要到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填制《立项申请表》后,依照如下程序和要求申请立项:

一、估算造价未达到50万元的项目,加附现场照片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以及分管财政工作领导会签后,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估算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后,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如获通过,由党政办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明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办法、项目主管领导和主办部门等要点。

第二十三条?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勘察、设计或签订任何合同,城建部门不得审核预算或结算,党政办不得为其合同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获立项但有必要列入中长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议,可转入基本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入库项目的成果资料由工务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项目委托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二十六条?工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报告、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应有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的代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和向社会公示。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对外有偿委托审图。

评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未开展工程勘察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有施工图纸和根据图纸编制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进行招标或发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一般不得开工。

除抢险救灾工程或特殊的零星工程外,禁止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项目。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价款达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包业务,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下列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20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由适当的招标方式自行发包: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以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且接受邀请的承办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合同价款达20万元以上未达100万元的施工业务,由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招标方式。

三、合同价款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业务,原则上应公开招标;拟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的,应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定。

第三十条?招标服务中心应就每个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起草招标文件,并于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招标领导小组应于招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标文件草稿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就招标文件建议的发包范围、招标方式、定标方法、定价办法及价款下浮幅度、邀请投标的承包商人数及具体邀请对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有决议的项目,按照决议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

以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标底以确定投标人有效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标底的方法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审议招标文件时一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招标服务中心根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填制《招标文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分送主要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修改招标文件和办理签字的过程应在会后三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确定之后应当即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日历天。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公告之后,招标服务中心方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接受投标人报名。

第三十四条?招标项目的开标会议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和地点时,应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投标人。迟到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开标会议由招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主持,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主办部门各派出一名观察员出席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开标会议应当参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规范化操作,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工作人员均应签到并在定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招标结果。招标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应按项目独立归档,交工务中心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招标项目的报名人数或者出席投标会议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时,应当停止该项招标活动,报告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项目完成招标后,招标服务中心应发布公告公示招标结果。

第五章 零星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十九条?合同价款未达20万元的项目外包业务,视为零星项目,可按如下程序和要求直接议标发包:

一、项目主办部门填制《零星业务发包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项目专项规划、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前期工作业务,其合同酬金应按国家收费指导标准下浮20%以上。

三、施工业务的定价方法:原则上结算价未达10万元的下浮5%,10万元以上的下浮7%;结算价小于3万元的,由主要领导视情况决定是否下福。

第四十条?禁止将本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肢解为零星项目规避招标。以零星项目名义直接发包的业务,凡结算价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当灾害仍在延续或因灾害、事故而出现险情,需要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排除的,属于抢险工程。

抢险工程由在现场指挥的领导班子成员作出抢险方案,确定抢险单位或临时召集抢险队伍和机械设备。抢险费用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待任务完成后按预算确定。不能作出准确预算的,***商协商确定。

估计抢险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应先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二条?灾害过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尽快清理现场或恢复设施,如果按正常程序招标发包会延误时机影响生产生活或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属于救灾工程,按如下办法管理:

一、项目主办部门提出施工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

二、项目主办部门填写《救灾工程发包审批表》,预估工程费用未达到50万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达到50万元以上的,送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会签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救灾工程可先开工后编制预算。预算价未达到50万元的,下浮5%之后作为发包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下浮7%之后作为发包价。工程完工后,参照下款规定进行结算。

四、救灾工程必须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其结算价在上款规定的下浮比例基础上加倍下福。

第四十三条?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且造价达到1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200万元的灾后重建工程,可用邀请招标方式从快发包。

第四十四条?抢险工程和救灾工程完成后,主办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完善补签合同手续。

第六章 承包商资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承接项目各类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依照《公司法》登记取得法人地位,且具备国家资质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记录。

第四十六条?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发布以后,凡名录中有相应类别承包商的,项目的各类外包业务应在该名录中预选承包商参加投标。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或个人,不得承接项目的外包业务或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

二、近两年发生过重安.大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的;

四、施工质量低劣,近两年内有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内承接过的财政投资工程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目前仍在承接违法建筑相关业务的;

七、近两年内因拖欠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胁恐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或领导认为不适合承接相关业务的;

九、涉嫌串通投标或围标且有证据的;非法转包且有证据的;非法挂靠对完成项目业务构成风险的;

十、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有贿赂项目管理人员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城建部门和招标中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和信用。资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将项目有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或个人的,发包合同无效;因此造安.成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由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交纳招标费用。在招标的工程,每项向每个投标人收取200元;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招标费用按有关规定收龋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招标费用。

第五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邀请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项目前期业务和零星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参加投标的承包商,其办理报名、出席开标会议和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必须是同一个自然人。否则,可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三条?项目的所有外包业务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五十四条?城建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业务合同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以办名义签订的项目各类业务合同的审核、签订和分送工作。

第五十五条?合同一般由招标中心或项目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填制,送城建部门审核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和骑缝章后,由承包商先行签署,再由城建部门指定专人向办主任申请开具授权委托书、送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和送党政办盖章。合同签署后,城建部门应及时分送到财政部门、项目主办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项目主管领导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手续。没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未加盖城建办合同审核专用章的,项目主管领导不应签字,党政办不得盖章,财政部门不得接收合同。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城建部门应当对***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将信誉不良者进行清理。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城建部门、工务部门、项目主办部门和项目主管领导应各司其职,利用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列入预算。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分工范围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项目主办部门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

工程实物的检验检测业务一般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委托其它社会机构检测的,主办部门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返工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罚。

第六十条 已发包工程在给予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必须保证按期完工。项目主办部门应强势督促工程进度,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应顾全大局,互相支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协调解决拆迁障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影响工期的各种问题。

第六十一条?施工承包合同应当于中标后七天内签订完毕,同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十二条?施工现场一般应预先通电通水,现场接口以外部分的费用由我方负责。

第六十三条?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

第九章 造价和现场签证管理

第六十四条?一般工程项目应预先编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结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全部进行审计,对低于100万元的但结算价高于发包价20%以上的工程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十二条?城建部门每年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已发包项目的数量、名称、发包方式、承包商名称、发包合同价、实际结算价、合同工期和实际工期等情况汇总向领导班子会议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主管领导应当向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1、出现不合格工程的;

2、拖延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3、项目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额的20%或增加额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修改公布之日起生效,颁发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生效之前已发包的在建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其中可以适用新制度的部分,由分管建设的领导与各项目主管领导视情况协商衔接办法。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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