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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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卫 生 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某某《关于深化卫生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某某、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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