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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市字〔2011〕3号
关于印发《*_**标人
从业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_**标人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_**标人从业证书暂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挂靠投标、一证多岗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当进入*_**进行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暂存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中标人拟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人员的有关证书予以暂存,待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或完毕后取回的行为。
第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的岗位资格证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办理该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取证手续。
第五条 监理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证书和监理员的从业能力证书。工程项目主体验收结束后,监理单位凭主体验收证明材料可办理该项目总监的取证手续,其余人员的证书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取回。
第六条 中标公示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人拟派驻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招投标主管处室暂存,负责收证保存人员应向交证单位出具证书暂存证明。
第七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取回证书: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已解除合同的;
(八)死亡;
(九)遇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取回证书的,中标人须持有关证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发
关于印发《XX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通知济建建字〔2011〕12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中介咨询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XX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对拟投标的工程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配备专业配套、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岗位人员配置不得低于《XX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二、对已开工的工程,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三、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对其投标或相关业务承接、创优评先等资格予以限制。附件:XX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1、XX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2、XX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3、XX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4、XX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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