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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2019〕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科学调控网约车运力。按照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原则,网约车运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个性化出行服务需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发布监测报告、警报加以引导,必要时政府采取调控措施。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据本实施细则之规定,制定网约车卫星定位装置技术标准以及设备选型办法、网约车车辆初审办理流程、网约车驾驶员报名考试办理流程、网约车车容车貌标准和设施设备安装管理办法等网约车经营管理相关配套文件并按程序备案后予以执行。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车辆及人员许可实施工作,具体按照权利清单***与交通运输局依职办理。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网约车的经营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4月19日经市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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