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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政策执行解读
来源:*_**?点击量:550?发表时间:2020-12-15 17:18
一、需要实行物业费“一费制”和降低停车服务费的住宅小区范围
根据《XX省定价目录》《**_*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办法》制定了与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2)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以及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类型(如办公、商铺)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特约、增值服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强制要求执行物业费“一费制”和新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是否调整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
二、《市办法》及收费指***不同
《市办法》适用于*_**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物业收费指导标准适用新城、XX、XX、XX、XX、XX区及高新、开.经、XX、mP灞、XX区、航天基地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XX区、安.长、XX、XX、阎某某、XX、周至、?邑按照《XX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可参照《市办法》中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也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物业企业按照新政策调整收费标准需履行调价程序
《*_**法》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由***、市市场监管某某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按照《**_*法》的要求,旨在推行物业服务费“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同时,对我市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费标准进行下调。
物业费标准(实行“一费制”)与停车费标准应当同时调整。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且未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住宅小区执行新的物业收费政策时,物业企业应当按照《市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调价程序,将物业费标准(实行“一费制”)与停车费标准应当同时调整,做好新政策的落实。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在住建部门备案的,已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不变,物业企业按上述程序规定调整对应等级的物业费标准。物业企业若要变更物业项目服务等级的,须先经住建部门对变更后的服务等级进行认定和备案,对应的收费标准按上述程序规定调整后抄送同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
目前,*_**发改、住建、市场监管、街道办已陆续召开物业企业政策培训会,督促物业企业尽快完成调价程序。物业企业履行调价程序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毕前暂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_**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市建发〔2020〕135号)规定的服务等级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物业服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均按等外标准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_**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确定本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物业违规收费问题的查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等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百条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违反规定程序的,可以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映。
根据《价格法》第十二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物业企业不履行调价程序执行“一费制”等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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