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三重一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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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潘家庄镇党委、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三重一大”是指潘家庄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事项、机关内部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潘家庄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镇党委、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潘家庄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

第五条?党委书记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主动向书记建议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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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提出的贯彻意见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等;

(二)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制度;

(三)制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工作目标、任务及规划;

(四)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涉及目标管理和考核的相关事宜;

(六)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研究涉及广大干部群众利益、社会反映较多、矛盾较突出的事项,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各股室站所职能配置及人员调配等方面的重要

问题;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推荐、考核、

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

(二)?市委、市政府指令性项目;

(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本建设、维修项目;

(四)?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表彰项目。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凡单项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固定资产购置、专项经费、大额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等。

第十条?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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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会。党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确定:议题原则上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报书记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各股室站所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由党政办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和相关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

(四)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党委会再研究决定;

(六)决策实施:党委会做出决定后,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组织实施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并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相关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就涉及议题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党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政办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及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关系全镇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并向都江堰市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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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党委会结束后,由党政办负责编印纪要发各股室站所,并向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股室站所和具体责任人发出党委会议定事项承办通知,同时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纪要抄送市纪委。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党委会做出决定后,应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及监督责任,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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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研究和会议表决;

(二)不得在党委会上临时动议相关事项;

(三)不得在主要负责人明确调整时,突击研究干部调整、资产处置、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经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做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擅自决定的(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工作失误和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工作失误和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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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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