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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作业1
秦国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某某:“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
我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最打动我。其原因共有如下几点,
(1)秦朝婚姻法对结婚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避免了“乱婚乱嫁”的现象。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的男子身高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某某”,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 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第二,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第三,法律保护丈夫有弃妻的权利。即丈夫有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背夫亡”而又不被捕获的狭窄小路可以走。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但是,“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是不同的。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痕迹。所以秦朝婚姻法的制度最能打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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