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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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改善***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县以及其他贫困县。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照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将办学条件***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适当向民族县和边境县倾斜。***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指的贫困地区。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某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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