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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某某[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备案品种主要包括普通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以及蒸压加气混凝土、混凝土砖和砌块、陶瓷砖、保温板等专用砂浆。
生产石膏基预拌砂浆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给由**_*(以下简称“省工信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五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备案的预拌砂浆产品可以在**_*优先推广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符合省工信厅有关项目扶持政策要求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省工信厅是全省散装水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备案结果。设区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定期报省工信厅登记。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 2.配备生产必要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 3.预拌干混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5.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
6.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立方米;
7.生产湿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达到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的相关要求;
8.企业已加入全省预拌砂浆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并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和数据统计;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条件
1.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搅拌设备;
? 2.具有工业自动化生产控制系统;
? 3.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烘干、筛分设备;
? 4.具有满足生产需要、达到环保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和原材料、外加剂、成品仓储设备设施;
5.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湿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存储、搅拌、控制系统、专用运输装备以及余料和污水回收系统;
? 6.具有满足散装砂浆发放的无尘装车系统;
7.干混砂浆专用车辆应配置车载收尘系统;
? 8.计量设备符合规定的计量精度要求;
? 9.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物料散装专用设施设备。
(三)试验室条件
1.具备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等独立试验室。试验室建立应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具有样品存放室、试块制作、试验操作、养护室等独立功能区域。周围环境、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2.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量责任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经设区市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中检验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书的;
(六)企业产品质量拒不接受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备案证书》的;
(八)被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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