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国土空间规划底图底数工作的有关细则规定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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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国土空间规划底图底数工作的

有关细则规定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我部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提出的各地应在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城区范围确定等部有关规划规范,形成符合规定的国土空间利用现状和工作底数。近日我部又印发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按照庄少勤副部长专题会议精神,经和调查司、三调办沟通,听取部分省市意见,初步形成了统一国土空间规划底图底数工作的有关细则,具体如下。

一、关于将“三调”工作分类转换为国土空间现状基数问题

各地在开展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依据《指南》附录中的用地用海分类与“三调”工作分类对接表,严格在“三调”工作分类基础上进行“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转换,转换后的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不得更改“三调”确定的各类用地数据。

针对“一对多”的地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确权发证数据、土地供应数据、详细规划现状数据、相关专项规划现状数据、POI数据”的优先次序,通过补充专项调查等方式,在不改变三调数据的前提下完成数据转换工作。其中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应将三调中的“沟渠”细化为《指南》中“沟渠”和“干渠”,将“农村道路”细分为《指南》中“村道用地”和“田某某”。可不将“三调”确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细分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060101村道用地





1201铁路用地





1202公路用地





1203机场用地





1204港口码头用地





1205管道运输用地





1310干渠





1311水工设施用地





1312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0602种植设施建设用地





0603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0604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1002采矿用地





1003盐田





1102储备库用地





15特殊用地





三、关于明确城镇、村庄范围口径

城乡建设用地中的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的划分,原则上以城镇边界(城区、镇区范围之和)为划分标准,将城镇边界内的“城乡建设用地”认定为“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之外的部分则认定为“村庄建设用地”。现状的城区、镇区范围应以“三调”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城区范围确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划定。

规划目标年的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归并统计原则上以城镇开发边界的规划集中建设区为划分标准,在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城乡建设用地”认定为“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之外的部分则认定为“村庄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将未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但确属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城乡建设用地认定为“城镇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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