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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指标
4.1建立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XX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三条 本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四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五条 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某某,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4.2建立收入管理制度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总务处核算,不得设立“XX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5、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6、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7、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4.3建立支出管理制度
1、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2、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5、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6、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7、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某某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8、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4.4建设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购单位学校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关岭县教育系统采购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采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采购审批、招标投标、比价议价、合同管理、验收入帐、价款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关岭县人民学校网为学校采购信息发布平台。
第四条 教育系统自行采购主要在教育系统集中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岭县教育系统各单位学校采购业务管理。
第二章 学校采购管理范围
第六条 管理范围
(一)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关岭县级学校采购管理;
(二)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且限额标准为:预算单价0.3万元、单次批量1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及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实行教育局本级学校采购管理;
(三)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实行学校采购管理,由采购单位自行直接采购。
学校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分类见当年的《XX市学校采购目录及标准》。
第七条 凡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关岭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执行本办法。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设备、材料等;
(三)工程建设服务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按《***公设备配置限额标准(试行)》执行。
第九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学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学校采购。
第三章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购组织分为以下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采购,是指由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或教育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公告和公示期限: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告期不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结果网上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据预算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学校采购预算,每年10月底前向教育局报送下一年的学校采购预算,每学期开学前3周内报本学期的实际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计划应当优先满足“必需型”采购项目,合理配置“改善型”采购项目。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采购实施
第十五条 实行学校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填写采购审批表一份,报送教育局。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审批:
实行关岭县级学校采购管理的项目,由教育局汇总、并填报《关岭县学校采购计划表》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终结。
第十七条 询价是本教育系统自行采购主要采用的采购方式。询价的操作程序按照《学校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跟单某某和紧急采购:
(一)协议供货:在关岭县人民学校网公告栏公布,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协议价为最高限价,可以自行直接采购;
(二)跟单某某:在六个月内,***标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成交价为标准,可以小单跟大单某某。报账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紧急采购:在突发情况或紧急需求情况下,采购单位应当电话口头请示教育局分管领导,教育局分管领导应当***分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可以直接采购,并应当在事后两天内补办审批表并编制采购记录(包括紧急采购理由和采购内容、过程等)。
第十九条 凡实行学校采购管理的项目,除协议供货、跟单某某和紧急采购这三种情形外,其采购内容和采购结果等信息须在关岭县人民学校网公开。
第四章 合同管理和采购统计
第二十条 金额较大的学校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学校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合同附件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属于自行采购的,采购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应当按月报教育局备案。由教育局统计后报财政部门。
学校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采购由中介代理机构组织的,由中介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验收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凡符合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技术复杂的设备、网络设备和专用软件等学校采购项目,应当邀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费用按约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凭审批表、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单、税务发票等资料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付款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本系统学校采购评审临时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使用关岭县县级评审专家。自行采购可以使用本系统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 自行采购项目评审时,评审专家由局党委适时从临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特殊专业评审专家可直接指定。
第三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制度,其费用按不高于关岭县级的标准由采购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 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教育局安全发规股是教育系统学校采购的牵头单位,负责学校采购业务指导、采购计划汇总、“审批表”申报、采购实施、采购委托、采购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大教育装备(含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功能教室、数字化系统设备)等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的采购提出部门。负责统筹计划、项目配置、技术参数等内容的制定及技术项目的验收、项目汇总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是采购单位,负责采购申请和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求明确和详实,必要时应附有配置及技术参数。
第三十六条 局财务室是学校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采购需求及标准审核、资金来源审核、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局级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局党委是教育系统内部的学校采购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教育系统大宗学校采购活动和评审专家的使用。校监会是学校的学校采购监督机构组织,负责监督学校的学校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购相关人员有接受贿赂、串通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使用赠款进行采购,赠款人对采购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4.5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小学财物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含幼儿园XX县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估价的固定资产总和。
第三条 校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或增值。
第四条 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审定、变动、纠纷的调整;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管理、单位占用、管用结合、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占用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资局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把固定资产进口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程序依法进行采购(捐赠的除外)。
第八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校、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划拨、报损、报废等报批事项。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负责验收入库、维护
保养;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工作。
(六)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界定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无形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界定: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在使用过程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对单价不够起点标准1000元的设备设施,但耐用时间在一年的大批同类产品,也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是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有占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三帐(总帐、分类帐、明细帐)、一卡、五相符(帐表相符、帐票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财务有三帐;总务有明细帐、事物卡)。对大型、贵重设备要逐台(件)建立技术档案,一般不允许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坏、流失、积压、浪费。即使有报废、抱损、划拨的固定资产,也必须报经县财政、国资、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后,单位应及时处理帐目和调整帐卡。
第十二条 各校、园要建立健全长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各处室、班组即个人。要在购置、入库、建卡、上帐的基础上,把好领用、交还诸环节;每年度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均按照规定程序即使处理,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过失人全部和部分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校产(包括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林场等一切用地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的申报登记手续,增强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出售、拍卖或转让。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对投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管理使用,应以不影响正常事业计划的完成为前提,按规定报批。坚持“先评估,后转移”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不经报批不得将国家拨款、上级单位补助和国家有规定的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五条 因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薄弱校改造及城建等原因形成的公办闲置校产学校,有县教育行政部门统安排,继续用于基础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需出售的,***批准,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所得资金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的资产购置,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得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换、转让。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建房或添置教学设备,其产权属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委托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分立、合并、改制、撤消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管部门或伸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委托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撤消登记。
第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城市以学校为单位农村以学区为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年末固定资产存量的基础上,镇报年检登记表,并于当年12月30日将检***。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二十条 资产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法律以及资产管理制度的保证。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资产综合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效能监察等途径,协助学校党委抓好这一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为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积极创造民主和谐的良好氛围。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要做到“三纳入”,即纳入党委《议事规则》的执行过程中,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贯彻“三重一大”制度与加强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特别是在推进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把规范和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与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一并考虑,同步跟进,配套到位,形成机制,规范运作。
第五章 ?? 附? ?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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