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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和促进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三条 省国资委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发布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将投资计划决定权授予出资企业行使。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依法依章程自主决策。
第四条 出资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方向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其投资规模不得超过经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第五条 出资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元月20日前,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入战略规划的项目落地实施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及效果分析;
(三)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条 省国资委不定期开展投资项目专项督查,推动出资企业战略规划落地实施。监事会要把投资项目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必要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审计被审计对象在重大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省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开展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集中重点检查等审计检查时,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检查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出资企业,依照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炓国资规〔2007〕7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国资规〔2007〕328号)、《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黑国资规〔2012〕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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