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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XX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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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_*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XX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l曰起施行。《条例》修订重点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安.高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第一款)。
(二)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的不同责任。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即承担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二是“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三是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第三款)。
(三)实行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全体从业人员)全岗位(所有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过程的责任追溯制度”(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第四条第三款)。
(四)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一是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根据从业人员人数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是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五条第四款)。三是对于违反上述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定的,还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的处罚(第五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明确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第二款),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重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规定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技术项目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公共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等方面”(第十条)。
(七)将安全生产监管向基层延伸。一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三款)。二是“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三、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八)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设立技术和管理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二十五)建立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评估公开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负责调查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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