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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5〕15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4 08: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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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淄人社发 [2015] 67号
统一登记号:ZBCR-2015-***
各区县、高XX区、*_**保某某、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_*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信用评价等情况,一至三年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一次,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六、本通知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XX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淄劳社发[2008]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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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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