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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某某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某某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法》(林某某[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 重点公益林某某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某某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某某,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某某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某某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八条 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中龄林郁某某度0.8以上、幼龄林郁某某度0.9以上;
(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第九条 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第十条 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 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十一条 抚育方式
(一)透光抚育
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在中龄林内进行。将林木划分为若干植某某,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某某、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疏伐作业后,为调整林分的树种结构和层次结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补植,形成混交林。
(三)卫生伐
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某某进行。清除生态功能降低的被害木。在林隙较多、较大的林某某,应适当补植目的树种。
(四)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理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第十二条 抚育强度
在确定的抚育林某某,根据林分功能和状况,按照优良木、有益木、有害木,合理确定抚育方式方法,并设计伐除有害木。
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作业后林分郁某某度不得低于0.6,且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对于容易引起风倒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间伐后郁某某度不得降低0.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初始期、间隔期和抚育强度。
景观疏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强度。
第十三条 剩余物处理
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抚育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或经及时更新变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根据年度计划,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更新状况(主要树种、密度、组成、高度)。
(3)林分健康状况因子:林木分化程度,病虫鼠(兔)害种类、危害程度,火灾隐患程度。
(4)林下植被状况因子:主要灌草种类、盖度、平均高。
3、调查方法
按照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森林某某(采伐)作业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执行。
三、成效评估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状况。
2、森林资源及其经营现状。
(二)作业设计实施情况。
(三)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监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1、按照监测内容,逐项对比分析实施效果。
2、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分析。
3、作业设计实施的总体评价。
(五)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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