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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提高我省教育科研成果质量和效益,根据《**_*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
第三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工作由**_*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负责。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中小学等系列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设区市科研管理部门承担课题成果的鉴定工作,高等学校系列立项课题(含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委托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承担课题成果鉴定工作。委托鉴定结果均需报送省教科规划办最终审定。
第四条 课题成果鉴定后,省教科规划办有权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
第五条 课题结题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课题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题鉴定质量关。
第二章 成果要求
第六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系列重点课题应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在教育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一般课题应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在教育类公开发行期刊发表一篇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
中小学等系列重点课题应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在教育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者在教育类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两篇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中小学等系列一般课题应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在教育类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一篇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中小学等系列成果转化专项课题应提供由县(市、区)教学研究部门认定的研究成果转化的实践成效及相应证明材料。
论文发表须独家注明省教科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与课题批准号。
第七条 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业技术职务,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判断力强,或在教育实践方面有较大影响。
第十四条 鉴定专家应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和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评价课题研究成果。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准确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并报省教科规划办。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并报省教科规划办。
第十五条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课题鉴定专家,同一单位参与同一课题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半数。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所需经费在课题经费中开支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鉴定专家的鉴定费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鉴定基本程序是:
(一)课题负责人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经设区市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将《成果鉴定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最终研究成果(以课题申请书填报的公开发表的成果为准)报送省教科规划办(除成果原件外,其余材料应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二)省教科规划办对《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最终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根据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研究成果鉴定。
(三)省教科规划办对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需说明理由,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设区市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支付。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重新鉴定仍未获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鉴定结题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科规划办。
第二十条 本鉴定结题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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