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省政府第10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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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 (1999年7月2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XX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安.定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XX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XX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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