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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听取校内各级领导的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讨论通过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师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师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
3.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4. 校长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9. 教师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0.教师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师的普遍要求,经校委会和教师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1. 教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在下次大会上提出报告。教师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师公布,接受广大教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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