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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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表现形式、解释、案例

内容提纲:

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公款吃喝行为

三、公款旅游行为

四、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五、违规收礼、送礼行为

六、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

八、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九、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十、违规接受宴请等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办、国办、中纪委等部委先后出台了30多项廉政新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法、规定。各地都高度重视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一律从严处理并通报曝光。为更好地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笔者全面梳理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类型,每个类型均从表现形式、有关规定、释义及案例进行解读,让监督执纪者明白,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逾矩。

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1、表现形式:

一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二是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三是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2、有关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省、市的具体规定。

3、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释义: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不能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公务接待中大吃大喝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两个务必”的作风,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

“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指的是公务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就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奢侈浪费行为。

“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是允许的,超出这个范围的,都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提供接待的接待方和参与接待的被接待方都要受到纪律追究。既要追究违规公务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公务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省、市等具体规定的行为,不能一一列举。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因此,对于没有公函却以公务活动接待的名义进行宴请,应当归入公款宴请范围,以违纪论处。

5、案例:

2016年6月15日,某省交通厅副厅长张某一行4***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会后,当日18时左右,张某一行到当地一海滨岛的海景大酒店就餐。就餐人员共计50余人,张某所在包间餐饮费标准为280元/人。当晚,5个包间餐饮消费总计10529元,由海滨岛管委会支付。晚餐后,张某一行离岛回到市区,入住某国际酒店(非公务接待定点酒店,五星级)豪华套房4间(协议价868元/间)。***安排支付。张某陪餐人数、住宿标准、餐费标准均超标准,张某构成接受超标准接待的违纪行为,有关费用应由相关人退赔。

二、公款吃喝行为

严格意义上违反公务管理接待规定的吃喝行为也是公款吃喝,这里我们单指无实质公务活动的用公款吃喝的行为。

1、表现形式:

一是交际性吃喝。这种吃喝一般无实质性内容,大都是以个人名义宴请,公款报销。比较突出的有:一些领导干部在集中学习、培训期间,轮流做东,相互宴请;一些地方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会议期间,一些参会人员相互宴请;二是交易性吃喝。用公款宴请上级部门,用公款宴请管钱、管某某、管项目的主管人员等。三是纯粹的吃喝。一些部门领导干部认为吃点喝点不算啥,时不时的以各种名义组织公款吃喝活动。

2、有关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紧急通知》以及其他国家和省、市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释义:

公款决不能用于私人宴请和私人吃喝,亲朋好友聚会用公款支付或以各种名义公款报销是绝对的“禁区”。不管花费公款的数量多少,都是违纪行为。

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无论是批准的人还是单纯参加的人都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对于参加宴请的党员公务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参加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就要受到纪律追究。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参加公款宴请型饭局,还要退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饭餐费用。

5、案例:

**_*员、**_*记、董事长张建津经常以商务接待为名,频繁出入高档酒楼,组织和接受公款宴请,每餐必点“燕鲍参翅”等高档菜肴,必饮茅台、五粮液和特供保健酒。去年,张建津被组织调查处理。

三、公款旅游行为

1、表现形式:

一是用公款旅游;二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三是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四是以各种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一些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常见表现形式:

①考察学习游。为了容易通过审批和财务报账,一些单位将公款旅游穿上“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的“马甲”,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将工作学习地点安排在风景区、大城市,工作议程安排松弛,堂而皇之地游山玩水。

②红色教育游。前几年有的单位打着接受“红色教育”的招牌,行游山玩水之实,甚至在“红色线路”的选择上,搞“红”“绿”相间,暨游红色圣地,也纵情山水。

③招商引资游。有些单位负责人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约等为名,邀请更高层次的领导干部一同前往,有的以上级通知为由,组团规格高,地方监管部门难于监督。特别是个别负责人采取欺骗手段,打着招商引资的幌子,甚至隐假示真,悄然成行。

④他人支出游。一些单位负责人参加下属单位和企业组织的考察旅游活动。

2、有关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3、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4、释义:

“用公款旅游”,是指毫无遮拦、明目张胆地用公款组织旅游、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指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的行为。这里要提请注意:如果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使用的是公款,属于违纪;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公务,没有正常安排公务的间隙,在经领导批准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不是违纪。

“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是指没有明确公务目的的或者无实质公务目的,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

还需强调的是:上述违纪行为除了要给予纪律处分外,违规支出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5、案例:

(1)赵某,某县发改局主任科员,中共党员。2016年2月,赵某带领机关16名干部以考察的名义通过旅行社到周边县市等地旅游,将旅游费用以春节慰问扶贫困难群众和支付会***核销。

(2)2016年1月,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孙某组织下属单位负责人一行9人赴山东考察学习文化建设,中途改变行程,赴XX、XX、XX、XX等地旅游,费用从考察学习经费中支出。以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行为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属于典型的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的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很普遍。

(3)2016年4月6日至17日,某省电信组团赴德国进行业务考察,考察团在12天时间里,仅用半天在德国西***进行考察,其余时间往返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梵蒂冈、摩纳哥等九国观光,共游览了40余个景点。回国途中,又绕道香港游玩购物。该团出国(境)旅游,共挥霍公款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主要领导及考察团成员极力隐瞒真相,编造事实,欺骗组织,阻挠调查。这就是属于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团组成员应清退在境外公款支付的所有费用,当然相关人员还构成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

四、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1、表现形式:

一是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车(如,公车超标、公车私用等);二是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列举几种常见的形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等)。

2、有关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省、市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

3、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释义:

(按照有关规定理解,无特别的注意点)

5、案例:

①2016年1月,张某在从某县副县长提拔到邻县担XX县长,其用公款购买了一辆丰田豪华越野车在工作中使用,价值人民币80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违规配备、购买、使用公务用车错误。

②曲某,某市建设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2月至5月,曲某先后11次驾驶单位公车送在外地读大学的女儿回校。在组织调查期间,如实坦白自己的问题。曲某的行为构成违规使用公车。公车使用费用应由曲某退赔。

五、违规收礼、送礼行为

1、表现形式: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三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四是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2、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检查对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严禁用公款购买和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等规定。

3、党纪条规、释义和案例:

党纪条规: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①“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事务。

“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是由当事人说了算,而要组织上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认定。

案例:黄某,某市水利局局长,中共党员。与承接水利工程老板胡某的交往密切,2016年春节收受胡某红包礼金2000元,也未为胡某谋取利益。这种情形就是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案例:杨某,某市交通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其同学林某是当地一名从事纺织行业的老板,平时交往也不多。2016年3月,杨某母亲生病住院,林某前来看望。他不仅带来高档礼品,在离去前还给杨某送上了一个10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杨某便收下了。其间和此后,林某都未谈及任何要请杨某帮忙的诉求。这种情形就是属于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实践中没有“送”就没有“收”,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俗称“送礼”,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之所以向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其亲属送礼,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日后要求满足其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送礼的行为进行约束,给予处分。

案例:王某,某市法院副院长,中共党员。钱某系从事建筑行业的私企的老板,中共党员。两人因某次聚会而相识,日常虽有联系,但往来不多。2016年3月,王某妻子孙某生病住院,钱某前去看望,在离去前送给孙某一个10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孙某便收下了,但未告知王某。其间和此后,钱某未谈及任何诉求。本例子中,钱某是私企老板更是党员,对于钱某而言就构成向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亲属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纪。

提请注意,上述有关条例中列明的是“礼品、礼金、消费卡”,在实践中具体的形式不限于此,如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各种电子支付券、红包等,出现了多种新型消费卡,因此条例用“消费卡等”来表述,实质是一样的,就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

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李某,党员,某县农业局局长。2016年春节前,李某让会计韩某用扩大开支范围方式骗取了3万元财政资金,并将该款项购买礼品在春节期间***县政府的三位相关领导。李某用骗取的财政资金公款送礼,构成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六、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1、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2、有关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

3、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释义:

婚丧喜庆办酒席,宴请宾朋,本是一项民间习俗,人情往来本无可厚非,故而党纪上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但是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可不行,借机敛财等更是“大错”。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等。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指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以及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员的良好形象。

“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只要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到钱财,不论多少都是违纪。借机敛财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5、案例:

龙某,某县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1月,***婚礼,因担心堵车影响婚礼,龙某下令对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并出动4辆警车为女儿的婚车开道。相关视频被传至网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种情形就属于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违纪。

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

1、表现形式:

一是存在巧立名目乱发钱物;二是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三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四是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五是违规使用工会会费发放津贴补贴等等。

2、有关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XX库”和适用“XX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同样,用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自费邀请同事好友聚餐交流等行为,只要合理有度,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未对党的形象造成影响和损害,皆不在违纪之列;但若是铺张浪费、行事无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话,就要另当别论了。

曾经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的“表哥”、“房某某”、因不雅视频被查的雷政富以及抽天价烟的周某某等官员,抛开他们接受调查背后存在的诸多违纪贪腐事实,仅就其贪图奢靡、享乐引发热议,对党造成不良影响而论,就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同志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曾指出,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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