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作业简述占有的概念并分析对于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分及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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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占有的概念并分析对于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分及区分意义

占有,即指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某某,是一种事实状态,并非为一种权利。对物为管领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为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管领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称为占有物,为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所谓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某某,指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通常应以社会观念及斟酌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法律关系及社会关系而认定。占有的构成要件除了需要有占有的事实,还需要有占有的心态,即人将物置于自己控制范围时所具有的据为己有、为我所用的主观意思。

以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利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二者都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对物误信为占有的没权利,且无怀疑而占有;恶意占有,则是占有人对于物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物有无占有的权利已有怀疑而仍然占有,此时的“善意”“恶意”并不指无权占有人本身的善恶。其区分意义主要在于对无权占有人的义务责任上有所差别,根据《民法典》第459、460、461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在对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上、对于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上、对于是否偿还保险金等一系列费用上都有所不同,善意占有人依据其“善意”可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人则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所居等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

在我国,全国各地的房价都处于很高的位置并且不断地在上涨,到达了令人望而却步的程度,中低收入水平的人群负担不起高额的房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而不购房。我国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已经建立起包括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但随着近年来租房不断暴雷,“蛋壳公寓事件”骇人听闻,存在许多“中间商”依保障体系获得经济适用房,而后转手出卖赚取差价红利,人们的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物权编中加入居住权制度可以有效弥补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漏洞,因为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且此种使用权仅限于居住的目的。出租人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能够有效遏制“二房东”们赚差价而不负责的行为;对于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国家或集体保留房屋的所有权,为其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368条体现的居住权的无偿性,可以有效防止国家所有财产的流失,并且居住权作为物权性质的权利比因为租赁而有的权利更加稳定和更具保障效果。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同时,所有权不发生改变,“鱼”和“熊掌”兼得,岂不乐哉。

住房,对于每个人而言是基本的生活需求,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使得因各种各样原因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们有房可住、有房能住,有效缓和住房矛盾。此外,基于物权设立的居住权,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更完备的保障,二者都体现了法的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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