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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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母亲去世后仍不放过,冰柜藏尸为啃老

母亲去世后被他藏在冰柜中,只为继续骗取养老金

2019年11月,在XX一小区居委会工作的张阿姨突然发现,已经好几个月没有看到小区里生病的傅老太太了,她几次上门也见不到人,发信息也没有回复,总觉得有点不对劲。于是,她联系了社区民警,打算一起上门看看。

在老太太家门口敲了半XX,始终无人回应。张阿姨担心老人一个人在家出事,便让社区民警通知了锁匠。开锁后发现,老人的儿子吴某竟然就在家里。问起为何不开门,吴某非常抗拒,说自己就是不想开门,还指责民警和张阿姨私闯民宅,企图将他们赶出门去。

奇怪的是,民警和张阿姨找遍了所有的房间,都没有见到老太太。民警几番询问,吴某才说老太太回乡下了,住在姨夫家。吴某支支吾吾的样子,房间里还弥漫着一股臭味,让民警和张阿姨有所警觉。此时,客厅里一个大冰柜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正当民警准备打开冰柜时,遭到了吴某的激烈阻拦,张阿姨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后,吴某承认说母亲已经去世,被他藏在了这个冰柜里。

经鉴定,吴某母亲体内未检出常见毒物成分,符合在营养不良、肾上腺皮质腺瘤、高血压病、糖尿病等疾病的基础上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证实吴某母亲为正常死亡。

吴某迟迟不将母亲安葬,反而要遮遮掩掩是看上了母亲每月4000元的养老金。

“母亲去世那天是4月8日,我正在房间玩游戏,在隔壁照料我母亲的护工突然跑过来跟我说母亲去世了。”吴某回忆道,他立即前往母亲房间试探鼻息,发现母亲确实已经没有呼吸了。护工也表示不敢继续在吴某家中过夜,吴某便结算工资并解聘了该护工。

“护工离开后,我在母亲遗体前有点难过,想着第二天如何处理我母亲的遗体,后来我想到我母亲去世了我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如果别人不知道我母亲去世的话,我就可以一直拿我母亲的退休金。”啃老啃成习惯的吴某想到了母亲一个月4000元左右的退休金,竟开始心生贪念。

为了防止母亲遗体腐烂发臭,吴某特意从网上买了一个冰柜用以放置母亲遗体。为了怕他人来他家找其母亲,吴某拒接电话,也不开房门。直到居委会生疑,上门查看才发现真相。经查,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间,吴某母亲的养老金账户内共计收到养老金2.4万余元。

XX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相应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2:雇凶杀人因转手出价多次缩水,第五名“杀手”主动联系“被害人”造假

200万元雇凶杀人转手四次成10万,”雇主”反被“杀手”欺骗

2012年8月,被告人覃某某投资参股***;2013年,被害人魏某因合作纠纷对这***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10月,因担心自己的投资亏损,绰号“十四哥”的XX籍商人覃某某,出资200万元雇凶暗杀魏某。这单“暗杀生意”被转手四次,先后涉及5名嫌疑人。他们分别是奚XX、莫天祥、杨某某、杨广生和凌某某。层层雇佣之后,“暗杀”酬金从200万元先后减少到100万元、27万元、20万元、10万元。

凌某某回忆说,接到“暗杀任务”后,他思来想去,觉得这10万元酬金太少,一旦败露要赔上一辈子划不来。于是,他想出一个点子:找到暗杀对象坦白,让他配合伪造现场,然后把10万元酬金骗到手。2014年4月28日,凌某某电话联系上魏某,约定在XX一咖啡厅见面。

凌某某向魏某告知了有人出资10万元要将其杀害,并让魏某配合照了一张手被反绑的照片,称用于向上家交差。思来想去,魏某同意了。于是,他配合凌某某,拍了一张他被封堵嘴巴、反绑双手的照片,整个过程都被魏***职员全程用手机录了下来。之后,魏某关掉手机,飞赴XX照顾患病的老父亲,“失踪”了十天左右。

从XX回来后,魏某想法查找雇凶杀人的幕后主使,但无结果。这种提心吊胆的日子持续了三个月后,他方觉不是长久之计,于2014年8月4日来到*_**刑侦支队报了警。刚开始,警方也有点怀疑这是编故事。后来,警方顺藤摸瓜,一路追上去,逮了几名犯罪嫌疑人,民警严肃地告诉魏某“这事是真的”。

2019年10月17日上午,**_*级人民法院对覃某某、奚XX、杨某某、杨广生、莫天祥、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抗诉案进行终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奚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和杨广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莫天祥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案例3:男子将15%公司股权1元转给第三者,第三者向原配炫耀,原配连忙起诉追回

“小三”上门炫耀爆料“低价”取得股权,原配最终追回

周某某和大成(均为化名)相识于某某,相知相爱并于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个孩子。然而,曾经的幸福恩爱未能抵挡生活的考验。大成认识了年轻的婷婷(化名),并与周某某2018年12月7日离婚。

不料某天,婷婷找到周某某,耀武扬威地告诉周某某一件让她瞠目结舌的事:大成在2018年6月15日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15%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婷婷。周某某遂将大成和婷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15%的股权。婷婷则表示,她和大成是合作伙伴关系,而非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且当时***亏损,1元转让股权符合常理。后期大成担心婷婷作为控股股东,可能存在损害其股东权益的行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婷婷不堪大成的骚扰才将情况告知周某某。而大成,则直接缺席了庭审。

那么,大成和婷婷之间是正常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协议是否有效?转让是否合理?

周某某保存了所有的聊天记录,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婷婷之间的聊天记录来佐证大成和婷婷之间的“情谊”。

根据聊天记录可以了解到,大成与婷婷不仅同游国外、看演唱会、看家具展,甚至还互见双方亲人,大成还曾向婷婷承诺过会离婚或者承诺给婷婷金钱或是承诺给孩子一个家,婷婷曾经怀孕后来孩子没了。

婷婷对这些事情不予否认,但辩解说是业务需要。

周某某曾要求婷婷归还大成从***退股的款项支付至周某某的账户,婷婷表示退股款项只有1元,需要按照合同规定通过公账执行,不能直接支付给周某某;对于周某某指责破坏家庭,婷婷表示其与周某某之间除了曾经喜欢上同一个人以外,并无伤害可言,且很大原因在于周某某不能管好自己的老公。

为了证实大成对自己的骚扰,婷婷还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该证据显示:婷婷主动联系周某某表示大成在外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_**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大成于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8年12月7日,办理离婚手续。***于2016年5月19日设立,股东为婷婷和案外人龙某。

2017年11月1日,大成与案外人龙某、林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大成受让***15%的股权,认缴出资为75万元。同日,婷婷与大成、案外人林某签订《股权受让协议书》,约定婷婷持有***75%的股权,认缴出资金额为375万元,实缴出资80万元;大成和林某持有***25%的股权,认缴出资金额为125万元,实缴出资金额为20万元。

2017年11月7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由原来的婷婷、龙某变更为婷婷、大成和林某。

2018年1月1日,大成向***支付了5万元。2018年6月15日,林某与婷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将***10%的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婷婷等。同日,大成与婷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大成将***15%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婷婷。同年6月19日,***股东变更为婷婷一人。

那么,婷婷、大成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大成所持***15%的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大成、周某某共同共有的财产。大成将15%的股权转让给婷婷,婷婷若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该转让行为在周某某未予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即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证据显示,《股权受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果大成退股,公司股东以大成实际出资金额5万元回购股份,此情况婷婷清楚。***虽存在营业亏损,但婷婷、大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故不足以认定股权转让款1元为合理的对价。

另外,婷婷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前已经与周某某取得联系,其在明知大成与原告夫妻感情可能出现问题,且可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周某某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或征得周某某同意即与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明显的恶意。

法院由此得出结论:婷婷与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1元的对价受让***15%的股权,既违反《股权受让协议书》的约定,婷婷亦非善意、有偿地取得该财产。此外,婷婷辩称其与大成系普通的合作关系,但两人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所涉及的均为家人、生活、子女、情感等问题,极少涉及合作伙伴关系,而应属于在情感上、生活上具有密切联系的男女朋友关系。

法院据此认定,在周某某、大成未就涉案股权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婷婷、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不合理的对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法院判决确认婷婷、大成《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15%的股权。

案例4:男女高铁站一见钟情后各自离婚,分手后男方诉请女方归还豪车被驳回

高铁站一见钟情后,各自离婚、同居,赠豪车,交往一年后分手,男方诉请女方归还豪车

2016 年 4 月份,均有家室的杨某(男)与邓某(女)在高铁站台相识一见钟情,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迅速同居,二人认为找到了自己人生真正的另一半,遂各自分别与妻子或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同居期间还会见了对方父母。为表衷心,杨某还为邓某按揭购买了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邓某名下。二人生活期间矛盾渐多又未能有效化解导致关系急剧恶化。杨某认为此前为邓某购买的奥迪牌小轿车是为二人准备结婚为女方置办的彩礼,现双方关系恶化,又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应当将该彩礼即奥迪牌小轿车返还。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彩礼问题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而 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赠与人期待的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在XX相识、自由恋爱,其在恋爱中为追求女方,自愿为女方购买车辆, 双方没有举行订婚仪式,所购买的车辆由双方使用,购买车辆不是因女方的父母家庭要求,不是迫于当地民风、习俗的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因此男方为女方购买的车辆不宜认定为彩礼,而应认定为男方为追求女方完全自愿的给付和赠与,一般不应再返还。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阿彬的诉讼请求。

但考虑阿彬为燕儿购买涉案车辆财产价值较大(裸车24万余元),故综合考量阿彬为涉案车辆支付首付款和其他费用,双方的同居时间,阿彬赠与财产的目的未能实现,燕儿为这场缘份而与前夫离婚等因素,酌定由燕儿补偿阿彬6万元。

案例5:女子怀疑男友送的包不是正品选择分手,当晚觉得吃亏盗刷男友37万

“假包”引发的悲剧

2017年12月,李某与左某相识于某某。认识没几天,左某生病住院,李某闻讯到医院精心照料,一来二去两人便产生了感情,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很快同居。

2018年4月的一天,为了哄女友开心,左某买了一只名牌包作为礼物。李某拿到包后反复查询,起了疑心。根据她的经验,这只包是假货,左某可能被人骗了。她不断质问男友,包是在哪里买的?是不是正品?两人争执了起来,一气之下左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二话不说简单收拾了几件衣服就回了自己家。

回家后冷静了两天,她想起男友曾经许诺给她10万元钱,还要带她一起去日本旅游,如今稀里糊涂分了手,一分钱也没拿到,李某有些后悔,于是赶回左某家想复合。没想到,前男友的家门怎么也敲不开。李某叫来了开锁师傅,这才进了屋。

再次见面后,左某坚持要分手。在收拾行李时,李某发现左某的钱包压在枕头下,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刚好密码她知道。李某拿上自己平时做生意用的POS机和银行卡,悄悄躲进了厕所,一口气刷走了10万元。刷完后李某开始害怕,她担心男友发现了会报警,干脆将错就错,以“性格不合,决定分手”为由,拟定了一份“分手合约”,双方签完字,就算正式分手了。

左某没想到,这竟然是个“坑”。李某偷偷带走了左某的手机、护照、钱包以及银行卡,到家后她如法炮制陆续刷了37万元,并在已经签好字的“分手合约”上偷偷加上了“予以补偿37万元人民币”等字样。

发现银行卡不见后,左某立即报了警,到了银行一查,发现卡上少了37万元。等到回过神来再次联系李某,对方却咬死不肯承认。等到警方赶到时,李某心存侥幸,试图用这份“分手合约”混淆事实。

庭审期间,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通过POS机刷卡的37万元不能认定为盗窃,因为其与左某是情侣关系,而且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她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同时,还提出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本案是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案发后积极退款、返还财物;双方系情侣并长期同居,应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偷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一般不认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酌定从宽。

法庭查明事实表明,被告人李某在将钱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次日就将款项用于偿还其自己的房屋贷款,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根据被害人左某的出入境证明以及双方的供述,李某与左某仅属于短暂同居,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不适用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犯盗窃罪,获刑3年2个月

经查明,2018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XX高XX区某小区301室窃得被害人左某价值3740元的三星S8+手机一部、护照两本、钱包一个(内有左某的工商银行卡及现金5000余元等物)。当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通过POS机刷卡转走被害人工商银行卡内37万元。4月19日,被告人李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房屋贷款。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左某3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赔37万元,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5000元,发还被害人左某。

*案例6:“90后”男子竟与70多岁老太结婚?原来是看上了老人的房子

“忘年恋”陷阱

前两年,70多岁的张某某很高兴,不仅有两个“贴心”的“干儿子”,还有一个90后的“丈夫”。但也正是因为他们三,张某某失去了自己的房子,生活也没了指望。

余某某2015年进入某***担任营销专员,为客户***股权投资、P2P理财等项目。很快,余某某便积累起一批自己的客户,出生于1941年的张某某就是其中之一。张某某平时就喜欢投资,听别人介绍说这家***有不少收益好的投资项目,便上门咨询。接待她的余某某每次都满面笑容,又是倒水,又是问候,坐在张某某身边讲解投资“门道”,耐心地解答她提出的问题。

时间一长,张某某在心里认可了余某某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年轻人。不仅如此,余某某还在聊天中得知了张某某一个人生活的情况,便询问了地址,隔三差五到她家中嘘寒问暖,让她把自己当“干儿子”看待。张某某于是更加信任余某某,在他那里买了不少理财产品。

到了2017年,张某某在其他地方投资的40余万元亏损了,她向余某某大倒苦水。余某某答应帮助张某某一起想想办法,以陪她报案为名义,更加勤快地往张某某家里跑,实则借机向她介绍别的投资项目。此时的余某某已经***离职了,但他继续以***员工的身份劝说张某某投资他私下承接的另***股权投资,承诺每年可以有8%的收益率。张某某称自己手上的钱不多了,余某某便劝说她卖掉手上唯一的房产投资,赚了钱以后再换个大房子。

眼看张某某有些心动,余某某立即找来他的两个前同事高某某、戴某某“助攻”,一起到她家里吃饭。张某某一下子有了三个“干儿子”,在他们轮番甜言蜜语的攻势下,她终于同意卖房投资,但也提出了自己的最后一个顾虑,没了房子,没有地方落户口。三人商量了一番,提出让高某某和张某某“假结婚”,这样张某某的户口就可以落在高某某家。当年6月9日,三人高高兴兴地让张某某签订了100万元股权投资合同。6月14日,张某某与“90后”高某某登记领证。6月24日,便将卖房得来的92万首付款打给了高某某。

张某某没想到,这笔钱并没有如约进入***的账户,而是被三人截留。按照约定,募资的钱余某某只能拿走50%,三人心有不甘。反复商量后,他们决定将得来的钱三三分账,各自用作赌博、炒币和消费。之后,余某某又继续劝说张某某将卖房的尾款投资P2P。想着之前投资的P2P项目还算稳妥,张某某又陆陆续续给他们打了90余万元,这些钱大部分余某某被用作了赌博,但他还是每月打给张某某几千元钱,营造出投资P2P获利的假象。

2017年底,张某某找到余某某,称自己的外甥女要借30万元买房,问是否能拿出一部分钱。此时的余某某已在赌博上将钱输掉了大半,但还是找到高某某、戴某某凑到了30万元。到了2018年4月,余某某将张某某的钱全部输掉,他找到高某某和戴某某商量,三人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决定向张某某“坦白”。他们在新闻上看到有家投资平台暴雷了,便对张某某谎称私下将钱投到了该平台。见到张某某生气,三人又安抚她说,可以把剩下的钱还给她,并将他们父母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她作为补偿。然而几个月过去了,张某某不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和这三人也断了联系。于是,张某某向XX公安机关报了案。

检察官认为,余某某、高某某和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6月30日,XX检察院批准逮捕余某某、高某某和戴某某。

*案例7:“微信外挂”触及法律底线

微信外挂软件,不仅成为非法养号的工具,也给电信诈骗等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

近期,XX警方成功捣毁一个专门制售微信外挂的特新.大型黑客犯罪团伙,13名团伙成员悉数落网。这也是XX警方侦破的首起制作销售微信外挂软件案。

2020年5月,XX警方在侦办一起特大涉疫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该团伙使用的微信账号有明显异常,存在用虚假网络地址掩饰真实地址的现象。经技术分析,警方确认这个诈骗团伙购买、租借了一批微信账号,并依托一款名为“航海王”的微信外挂软件,实现批量登陆、发布朋友圈,提升账号活跃度和可信度以实施诈骗,同时规避警方打击。

在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指导下,XX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并很快在XX抓获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妻子陈某,查清了这个开发销售微信外挂软件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方位,锁定了相关犯罪证据。今年6月,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在腾讯守护者计划安全团队的协助下,先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我行我素,胡某便打了110报警,称自己与房东有矛盾,要求民警到场调解。接线员提醒,调解需要房东与房客都在场方可进行。正在气头上的胡某哪里听得进去,撂下一句狠话:“是不是我要点把火,民警才肯到场调解?”说完,她一边打电话,一边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大厅内围着的棉质被单一角点燃。胡某告诉接线员,房间已经着火,接线员立刻询问着火地址、是否需要119到场。

看到火势越来越大,胡某也感到害怕,马上把合租的人都叫出来了,2名合租男子立刻用水把烧着的被单浇灭。消防部门赶到后对着火现场进行了勘查,民警则将胡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承办检察官指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构成此罪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胡某点燃被单的地点是高层居民住宅的群租房内,用被单改造的帘子已独立燃烧,且迅速烧至天花板附近,帘子附近堆放有大量木板等易燃物品,如果其他合租人未及时扑灭火势,很可能引燃其他物品,酿成火灾。虽然胡某放火是为了逼房东出面解决问题,并无放火烧毁房东财物等报复泄愤的动机,但她明知放火点燃布帘可能使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仍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具有放火的故意,因此已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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