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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点汇总+解读+参考案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也有相应体现,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有一定特殊性,将在其他词条单独说明。
民法典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基于第三人欺诈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权益受侵业主的撤销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抵押权实现中受损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下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与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 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此外,民法虽未保留“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在第1053条却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进行了规定。“重大疾病”具体包括哪些,第1053条并未进行明确,主要考虑到医疗水平在进步,不同时期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可能是不同的,具体包括什么病或者判断一种疾病是否属于当时的重大疾病,交由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在具体时期具体案件处理时作出判断或许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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