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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7-02-14
(银某某[2013]10号,自2013年4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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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某某,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金融***:
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把握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四)坚持退出分类制度。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类”(以下简称“退出类”。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一监测和分类管理。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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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解到期
(五)制订到期还款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并于5月30日前报各银某某和各银行总行。
(六)密切监测到期贷款风险。各银行、各银某某要共同对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逐笔建立统计监测制度,逐月统计到期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各银某某要汇总辖内融资平台贷款偿还情况,按季进行风险分析。对于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未能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或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各银行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避免出现重大违约事件。
三、控制总量
(七)控制平台贷款总量。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总量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四、优化结构
(八)实施平台层级差异化管理。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五、严控新增
(九)严格新发放平台贷款条件。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平台合规性的检查(形式为现场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已退出平台是否存在突破本指导意见有关退出条件要求以及违反退出程序的情形,一经发现,将直接重新纳入“仍按平台类管理”,并严格处理银行的相关责任人。
(二十三)加强问责机制。对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严肃追究银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监管通报、约见高级管理人员、暂停所有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行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某某要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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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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