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企业用)(印刷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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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重点企业负责人工伤预防培训班 职业健康法规汇编 *_** 2020 年 9 月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2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44 4. 工伤保险条例.......................................................................................................... 48 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6 6. XX省劳动保护条例.............................................................................................. 71 7. 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80 8. XX市安全生产条例.............................................................................................. 86 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103 10.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119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126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141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 范的通知................................................................................................................ 150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 155 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160 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 170 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 规范的通知............................................................................................................ 173 1 18.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 184 19.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 ................................................ 188 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的通知.................................................................................................................... 204 21. 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9 22.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某某物品目录》的通知 ........................................................ 215 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 工作的通知............................................................................................................ 219 24. **_*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 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222 25.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会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226 26. 转发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 .................................................................... 233 27. 关于印发XX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242 28.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省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253 29.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59 30. 健康企业评估规范(DB 32/T 3444-2018) .................................................... 26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 年修订版)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 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目录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 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1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 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 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 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 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X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 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 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2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 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 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X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 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 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 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 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3 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 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 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 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 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 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 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 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 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 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 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 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 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某某、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 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 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 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 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 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 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 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 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 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 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 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 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 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 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 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 7 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 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 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 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 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 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 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 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健康 文化 5分 职工家庭幸福(1 分)。 3.参与社区公益活动(1 分)。 1 1 会责 4.将健康企业的积极效应扩展到家庭和社区(1 分); 1 任 5.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工作场所暴力、歧视和性骚扰(1 分)。 1 ( 10 1.立足科学发展,一切经营管理行为应合法合规(2 分); 2 分) 社会 责任 5分 2.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保护企业及周边的生态环境(1 分); 3.关爱职工身心健康,创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1 分); 1 1 4.构建和谐、平等、信任、宽容的人文环境(1 分)。 1 注1:标注*号的指标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特有指标,共 42 分; 注2:如果申请企业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则评估得分以非*项得分除以0.58计。如某企业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其非*项得分为50分,对评估得分进行加权计算为50/0.58=86分; 注3:如果申请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则需要对所有指标进行评估,各项指标实际评估得分相加结果即为评估 得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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