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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1.1 为加强XX省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本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2.2 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2.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不少于泊位差额数的20%予以补建。
2.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2.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2.6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2.7 建筑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而公共建设项目的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少于总停车泊位的15%。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
2.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2.9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XX、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建设项目XX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3 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体系
3.1 在用地范围内,应某某1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和无障碍车泊位。
表1 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 m2
—
1
每100个车位设置一个
办公
车位/10000 m2
1
3
商业
车位/10000 m2
3
3
宾馆
车位/100客房
1
2
餐饮娱乐
车位/1000 m2
1
3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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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指标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大中专院校
泊位/百位师生
3.0
40.0
中学
泊位/百位师生
0.5
70.0
小学
泊位/百位师生
0.5
20.0
幼儿园
泊位/百位师生
0.5
5.0
3.15 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3.16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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