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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种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按照这种观点,国际税法是传统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即狭义国际税法观点。
第二种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由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国家和跨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即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所构成的国际税收关系整体。因此,国际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等跨国纳税义务人。按照这种观点,国际税法是现代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即广义国际税法观点。
(二)国际税法的定义
可以将国际税法定义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和跨国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
(三)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税法的渊源有两类,即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
国际税法中的国际规范主要是载于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条约中的法律规范,也包括一些有关的国际惯例。
国际税法中的国内规范则主要是载于各国的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双重征税的概说
国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税境),对同一课税对象,以同一或类似税种在同一征税期内所进行的征税。
三、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及种类
(一)原因
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跨国财产和跨国所得的存在
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居民税收管辖原则和来源地税收管辖原则的并存。
(二)种类
第一类,是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以同一税种在同一征税期内所进行的征税。(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第二类,是国际重叠征税——指一国对***(包括其他非个人纳税人,下同),而另外的国家对具有前***股东资格的本国居民,就同一来源所得***所得和股东的股息进行的分别征税。(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四、跨国所得的征税协调
(一)跨国营业利润的征税所得
?“常设机构”原则
所得确定:引力原则与实际联系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决定:将常设机构作为独立企业看待
(二)跨国个人劳务所得的协调
?独立劳务所得——“固定基地”原则
非独立劳务所得
(三)跨国投资所得的协调
税收分享
(四)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协调
不动产所在地有权征税
?五、避免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各种措施
(一)免税制(foreign tax exemption)
免税制亦称“豁免制”,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1.无条件免税制,是指不设定任何条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采用此种免税制的,主要是一些“避税地”国家或地区。
2.有条件免税制,是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设定一定条件;只有那些符合设定条件的境外所得或财产,才免予征税。所设定的免税条件可以是程序上的,如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境外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汇入本国;也可以是实体上的,如规定仅对持有***股权一定比例以上者的境外股息所得,才免予征税。
3.完全免税制,是指通过从本国居民全部应纳税所得中,减去其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免税部分,并以二者之差作为税基(tax base)来依法定税率征税。
4.累进免税制,是指虽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但却将税基分作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本身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4. 全球合作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国际税收条约是指国家间订立的,调整国家间一定税收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税收条约是缔约国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它们共同的税收行为规则。国际税收条约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税收条约的缔约国仅有两个国家的,称双边国际税收条约。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国的国际税收条约,则称多边国际税收条约。
经合组织范本(更加偏重居民国)
联合国范本(更加偏重来源地国)
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 限定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2. 明确居住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 禁止对缔约国国民的税收歧视;
4. 建立缔约国双方间的国际税务合作与协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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