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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循环概念,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界定有争议
国际经济关系:两种学说:(狭义说 国际法说;广义说 国际法、国内法均包含P13)
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贸易管理、投资、金融、税收)宏观层面的经济关系
国家间金融关系——货币及汇率关系:通过双边协议及IMF调整
2020.1.15,中美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内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合同名都,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
2、跨国民商关系
(1)国家与外国私法主体:通过对外贸易管理(反倾销、反补贴、卫生检疫等)、投资、金融、税收等涉外经济法来管理。 性质:公法 e.g.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
国内的涉外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内法 e.g.外商投资法、对外贸易法、涉外关税制度
(2)跨国私法主体之间关系:私人国际商事交易关系;货物买卖、融资租赁、金融投资合同
e.g.中国民航租用空客和波音飞机一百多架、中国厂商向海外出口服装
没有国家的介入,是平等的民商事关系,《国际贸易法》or《国际商法》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
国际经济关系的性质:国家之间的发生的关系是宏观的,是通过双边条约、国际条约进行调整的。跨国民商关系,国家管制外国私法主体,是国内公法(《反倾销法》、《反垄断法》、《反补贴法》等);外国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相对于前面的宏观关系而言,是一种私法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需要理解广义说、狭义说调整的对象、主体、渊源)
国际法新分支说(不独立于国际法):
国际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跨国民商关系不包括在内)非常狭义
主体就是国际公法的主体,渊源只是条约、公约、协定、习惯法,不是国内法
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是公法,但是是独立部门)教材所持观点
国际经济关系: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跨国民商关系:国家与外国私法主体(公法管制关系)、跨国私法主体间的关系
其他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国境而发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独立的边缘性法律部门(陈安)
余某某: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涉外司法关系
陈安:还包括调整经济的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商法独立部门说:调整跨国私法主体间民商关系——主货物买卖、投资合同等
对两种学说的评价
狭义说:从概念出发,严格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概念清楚,界限分明;但把国际经济法简单理解为“关于经济的国际法”或经济的国际法,研究范围有极大的局限性。
广义说:从实际出发,尊重跨国法律问题的客观现实,采取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方法,开创了一种新型研究方法。
教材观点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注:国际贸易交易法又名国际商法 234是重点 5相对不成熟 6小众
四、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产生于二战之后,二战之前国家之间主要是商人来往,没有经济条约,国家之间的条约都是调整商人有无国民待遇、商船靠岸等问题,真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是二战之后。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与法人(主要被管制)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概念不用背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编写的国际标准合同和交货共同条件
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联合国大会决议:如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974《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性质:?3种观点
1、传统国际法渊源,未获学界认同
2、属于新的国际法渊源3、软法说:类似于示范法——老师 联合国安理会才有立法权
四、各国涉外经济法
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一般采行内外统一制;发展中国家和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内外分流制
外商投资企业法、关税法、外汇制度、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五、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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