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办印发《经济责任某某规定》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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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新规定 2010 年旧规定 重要变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某某 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 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 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 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 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 任某某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 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 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 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加 强 领 导 :明 确 了“ 坚 持 和 加强党某某计工作的集中 统一领导”;明确了“促进 领 导 干 部 履 职 尽 责 、担 当 作 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的要求。 第二条.经济责任某某工作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 真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某某” 总 体 布 局 和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 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 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某某 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 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 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指 导 思 想 :新 增 了 经 济 责 任 审计指导思想。要求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 信 ”、做 到“ 两 个 维 护 ”, 推 进“ 五 位 一 体 ”总 体 布 局 和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战 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 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 揭 示 问 题 ,促 进 经 济 高 质 量 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促 进 权 力 规 范 运 行 ,促 进 反 腐 倡 廉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经 济 责 任 ,是 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 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 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 和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管 理 公 共 资 金 、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 经济风险等有关某某活动应当履 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 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 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某某 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 济 责 任 定 义 :全 面 加 强 了 对 经 济 责 任 的 定 义“ 贯 彻 执 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 决 策 部 署 ,推 动 经 济 和 社 会 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 国 有 资 产 、国 有 资 源 ,防 控 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某某 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某某 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某某、政府、纪 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 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1 年以 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 济责任某某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某某、政府、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 的副职领导干部; 审 计 对 象 :新 增 了“ 国 有 和 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 业(含金融机构 ,以下统称 国 有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 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某某作 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 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某某 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 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 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 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 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 职领导干部。 导人员”。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 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 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 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某某的对象包括国有和 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 控 股 金 融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 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 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 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XX县级以上地方党 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某某的其他 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 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 监督。 经济责任某某可以在领导干部任 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 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 主。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 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 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 中经济责任某某,也可以在领 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 行离任经济责任某某。 审 计 期 间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可 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 行 ,也 可 以 在 领 导 干 部 离 任 后 进 行 ,以 任 职 期 间 审 计 为 主 。强 调 了“ 以 任 职 期 间 审 计 为 主 ”,大 大 加 强 了 领 导 人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 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 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 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 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 计某某共同确定实施某某的审计 机关。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某某, 按照中央审计某某会的决定组织 实施。地方审计某某主要领导干 部的经济责任某某,由地方某某 与上一级审计某某协商后,由上 地方审计某某主要领导干部的 经济责任某某,由本级党某某与 上一级审计某某协商后,由上 一级审计某某组织实施。 一级审计某某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 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 施。 第 七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计 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 审 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拒 绝 、 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 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 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 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审计某某依法独立实 施经济责任某某,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实 施 主 体 :“ 审 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计 机 关 依 规 依 法 独 立 实 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增 加了“审计某某会”。 第 八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计 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某某 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审计某某和审计人员 对经济责任某某工作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某某和某某应当保 证履行经济责任某某职责所必需 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九条.各级党某某和某某应当 保证审计某某履行经济责任审 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 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某某和某某应当加 强对经济责任某某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某某工作联席 会 议( 以 下 简 称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联席某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 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 管 理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组 成 , 召集人由审计某某会办公室主任 担任。联席某某在同级审计某某 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级党某某和某某应当 加强对经济责任某某工作的领 导,建立经济责任某某工作联 席某某(以下简称联席某某) 制 度 。联 席 会 议 由 纪 检 、组 织 、 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组成。 联席某某: 联席某某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 计某某内设的经济责任某某机构 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 计某某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 层次领导担任。 联席某某下设办公室,与同级 审计某某内设的经济责任某某 机 构 合 署 办 公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 联席某某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 计某某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 领导。 第 十 一 条 . 联 席 会 议 主 要 负 责 研 第 十 一 条 .联 席 会 议 的 主 要 职 (一)新增了“金融监督管 究拟订有关某某责任某某的制度 责是研究制定有关某某责任审 理部 门”参与联席会 议制 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某某工 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某某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 任某某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 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 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完成审计某某会交办 的其他工作。 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经济责任某某工作开 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 的问题。 度 ,明 确 了“ 召 集 人 由 审 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担 任 。联 席某某在同级审计某某会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某某办公室负责联席某某的 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联席某某办公室的 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某某 责 任 审 计 的 法 规 、制 度 和 文 件 , 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某某计 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 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 二 )新 增 了 联 席 会 议 职 能 “推进经济责任某某结果 运用”。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某某应当有 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 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 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 定经济责任某某中长期规划和年 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审 计 计 划 :( 一 )新 增 内 容 第十三条.年度经济责任某某项 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1�d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 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 (一)审计某某会办公室商同级 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 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 议名单; (二)审计某某会办公室征求同 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 后,纳入审计某某年度审计项目 计划; (三)审计某某会办公室提交同 级审计某某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某某应当 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 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某某委 托建议,经联席某某办公室研 究后提出经济责任某某计划草 案,由审计某某报请本级政府 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 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2�d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 理; 3�d科学制定经济责任某某 中长期规划; 4�d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 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某某会办 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 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某某年度 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某某会 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济责任某某项 ( 二 )明 确 了 年 度 计 划 制 定 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 原制定程序,报审计某某会批准 后实施。 程 序 ,且 强 调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变更按原程序走)。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 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 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 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 行经济责任某某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纪检监察机 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 见,报审计某某会批准后终止审 计。 终止审计:新增内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某某应当以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 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 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 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 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 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 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某某应当 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 发 展 为 目 标 ,以 领 导 干 部 守 法 、 守 纪 、守 规 、尽 责 情 况 为 重 点 ,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某某 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 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审 计 基 础 :新 规 定“ 经 济 责 任某某应当以领导干部任 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 产 、国 有 资 源 的 管 理 、分 配 和 使 用 为 基 础 ”,原 规 定“ 以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 政 收 支 、财 务 收 支 以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为基础”。 审 计 重 点 :新 规 定“ 以 领 导 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 情况为重点”,原某某“以 领 导 干 部 守 法 、守 纪 、守 规 、 尽责情况为重点”。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党某某和某某 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某某的内 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 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政.和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 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 行和效果情况;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某某政.和 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某某 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 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 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某某活动的管理和监 督情况。 审计内容。新增了: (一)经济风险防范某某, 民 生 保 障 和 改 善 情 况 ,生 态 文明建设项目审计; ( 二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落 实 有 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 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三 )以 往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改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 防 范 情 况 ,民 生 保 障 和 改 善 情 况 , 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 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 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 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 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 十 八 条 .党 政 工 作 部 门 、纪 检 监 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 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 部经济责任某某的内容包括: 审计内容。新增了: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 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 划政.和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 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 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 防范某某,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 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 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 规定情况; 第 十 六 条 .党 政 工 作 部 门 、审 判 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某某的主要内容是: 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 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 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一)经济风险防范某某, 民 生 保 障 和 改 善 情 况 ,生 态 文明建设项目审计; ( 二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落 实 有 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 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三 )以 往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改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 员经济责任某某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 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某某的主要内容是: 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 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 审计内容。新增了: ( 一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的 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 二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的 制 定 、 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 行和效果情况;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 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 职责情况。 ( 二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的 效 果 评估; ( 三 )企 业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 四 )企 业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建 立 、 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风险管控情 况 ,境 外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生 态环境保护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 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 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 五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落 实 有 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 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 规定情况; ( 六 )以 往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改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 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 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 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 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 守有关某某法律法规、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有关某某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 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 管 理 、决 策 等 活 动 的 经 济 效 益 、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 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 情况等。 整合到前几条具体审计内 容中。 第 二 十 条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地 方 党某某和某某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 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 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 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 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 任。 第 十 九 条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地 方某某和某某的主要领导干部 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 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 济责任某某时,审计内容仅限 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 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某某会办公室、 第 二 十 条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审计实施:明确了“对同一 审计某某某某根据年度经济责任 年度经济责任某某计划,组成 地方 党某某 政.和 府主 要领 导 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 审计组并实施某某。 施某某。 第二十二条.对同一地方某某和 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 门、单位 2 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 的经济责任某某,可以同步组织 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干 部 ,以 及 同 一 部 门 、单 位 2 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可 以 同 步 组 织 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某某会办公室、 审计某某某某按照规定,向某某 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 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同级纪检 监 察 机 关 、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或者根据本规 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审计某某开展领 导干部经济责任某某适用本规 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 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 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 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审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计 署 负 责 解 释 。 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联席某某应当根据本规 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 施某某。 第 五 十 二 条.本 规 定 自 2019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2010 年 10 月 1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某某 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 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1999 年 5 月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 期经济责任某某暂行规定》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 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某某暂行 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 同时废止。 52 条 44 条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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