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俘获及纾困程序

本文由用户“yongxia510”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3-07-23 08:00:39 举报文档

以下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俘获及纾困程序》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A.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起源和运行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新制度,旨在通过被追诉人自愿认罪、悔罪,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以此减轻其刑罚。该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被追诉人在被捕后,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了解其犯罪事实。在讯问过程中,被追诉人有权选择是否认罪认罚。

其次,被追诉人如果选择认罪认罚,需要在讯问过程中写下认罪的笔录,并签字确认。该认罪笔录将成为证据,用于后续的审判程序。

最后,在审判阶段,法院将根据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情节,决定是否从宽处理。如果认罪认罚被认定有效,可以减轻刑罚,甚至获得缓刑或免除刑罚的可能。

B.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刑事诉讼的快速、效率,但其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权力聚合导致自愿性转化为屈从性。在讯问环节中,被追诉人面对公安机关的权力压力和威胁,往往无法真正主动选择是否认罪认罚。他们常常会因为害怕威胁或者被施加压力而选择认罪,这导致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丧失,变为了被迫屈从的表现。

其次,在讯问中,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承诺往往被异化为坐实其犯罪的证据。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会将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承诺作为笔录记录下来,并将其作为确凿的证据提交法院。然而,这种做法使得认罪认罚承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有可能被用于迫使被追诉人认罪。

此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得到提升,反而有下降趋势。一方面,被追诉人在讯问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往往会被视为事实的确凿证据,导致法院在判决时对被追诉人的辩护和证据采信程度下降。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运行中面临权力聚合导致自愿性转化为屈从性的问题,认罪认罚承诺被异化为坐实犯罪的证据,以及被追诉人诉讼地位下降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纾困措施和机制,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和诉讼地位。二、权力俘获对认罪认罚的影响

A. 权力聚合导致自愿性转化为屈从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中存在权力聚合的问题,使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变得强制性,自愿性转化为屈从性。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常常感到无力和被动。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调查证据和信息,对被追诉人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有较大的影响力。这些权力的聚合导致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感到无法抗拒,自愿性转化为屈从性。

B. 讯问中认罪认罚承诺的异化

在讯问过程中,被追诉人通常会被要求做出认罪认罚的承诺声明。然而,由于权力聚合的影响,这些承诺往往会在讯问中被异化为坐实其犯罪的笔录证据。公安机关在讯问中往往会施加压力,通过暗示、威胁或承诺轻判等手段诱使被追诉人承认自己的罪行。被追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无法保持冷静理性,容易在讯问中做出不真实的供述,从而使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

使得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失去了自主权和公正保障的权利,其诉讼地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未有提升,反而有下降趋势。为了纾解公权力聚合给被追诉人带来的权力俘获,需要采取相应的纾困程序。

纾解权力俘获的方法与机制

A. 区分侦查讯问和侦查终结不同环节的认罪笔录性质

对于被追诉人在侦查讯问阶段做出的认罪认罚笔录,应该与侦查终结后的认罪认罚笔录进行区分对待。侦查讯问阶段的笔录应该被视为指控的一部分,而侦查终结后的认罪认罚笔录则应该被视为承认行为的证据。这样的区分可以保护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的权益,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压力和限制。

B. 建立逮捕权与认罪认罚不捕权的分享机制

为了避免逮捕权与认罪认罚权力的耦合,可以建立逮捕权与认罪认罚不捕权由检察机关不同部门分享的机制。逮捕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而认罪认罚不捕阶段则由检察机关负责。通过这种分工和协作,可以减少公安机关对被追诉人的压力和影响,保护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

C. 值班律师的角色转变与作用发挥

对于被追诉人来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值班律师可以充当被追诉人的代理人,保护其权益和利益。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值班律师往往受公权指派后转为办案的配合者,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纾解被追诉人的权力俘获,需要改变律师的角色,使其能够真正代表被追诉人的利益,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纾困程序,可以有效纾解公权力聚合对被追诉人权力的俘获,保护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同时,应重视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平衡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提升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纾解公权力聚合对被追诉人权力的俘获是必要的。只有建立起公正、平等的刑事诉讼制度,才能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进一步完善,加强对被追诉人的保护,确保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三、纾解权力俘获的方法与机制

A. 区分侦查讯问和侦查终结不同环节的认罪笔录性质

为了纾解权力聚合对被追诉人权力的俘获,我们可以通过区分侦查讯问和侦查终结不同环节的认罪笔录的性质,来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在侦查讯问阶段,被追诉人在讯问中所作的认罪认罚承诺声明容易被异化为坐实其犯罪的笔录证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将侦查讯问中的认罪笔录视为临时性的陈述,而不是最终的认罪证据。在侦查终结阶段,需要重新进行认罪认罚的确认,确保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得到充分保障。

B. 建立逮捕权与认罪认罚不捕权的分享机制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逮捕权与认罪认罚权力的耦合使得被追诉人感到强制性的压力。为了纾解这种压力,可以建立逮捕权与认罪认罚不捕权的分享机制。具体来说,可以由检察机关的不同部门来分享这两种权力,以实现权力的分散和制衡。逮捕决定和认罪认罚的决定应该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进行,确保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选择具有真实性和自主性。

C. 值班律师的角色转变与作用发挥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往往由于受公权指派而转变为办案的配合者,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纾解这种问题,可以通过值班律师的职能转变来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值班律师应该在侦查讯问和侦查终结的不同阶段进行介入,确保被追诉人在整个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值班律师还应该独立行使权力,与公权力进行制衡,确保被追诉人的选择具有真实性和自主性。

通过以上的纾解方法与机制,可以有效地纾解权力俘获对被追诉人权力的压制。这些方法与机制的核心在于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被追诉人的权利的制度本质,通过区分认罪笔录的性质、分享逮捕权和认罪认罚不捕权以及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来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这样可以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原有的诉讼结构中不仅不加剧被追诉人的权力俘获,还能够保障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自愿性和合法权益。四、提升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

A. 重视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

在纾解公权力聚合对被追诉人权力俘获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提升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诉讼地位。首先,应当确保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和申诉权。这需要加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法律咨询和辩护资源,确保被追诉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决策。

其次,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程序保障机制,确保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包括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和纪律执行,防止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应当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证据规则,确保认罪认罚的证据获得合法性和可信度,防止认罪认罚过程中的不当压力和威胁对证据的形成和真实性产生负面影响。

B. 平衡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

在纾解公权力聚合对被追诉人权力俘获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确保公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益。首先,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和法院的监督,确保他们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程序的规定,不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申诉机制,确保被追诉人能够有效地申诉和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监督,确保他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运行中能够公正地行使职权,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这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选拔和任用制度,确保检察官和法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防止他们受到政治和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保证他们能够独立和公正地行使职权,保护被追诉人的权益。

通过重视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加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可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提升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确保他们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将有助于纾解公权力聚合对被追诉人权力的俘获,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五、总结与展望

A.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新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首先,它能够加速案件审理进程,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鼓励被追诉人自觉认罪,主动悔过,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此外,该制度还可以有效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增加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B.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制度。首先,我们应该注重提高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加强法律援助机制,确保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我们需要平衡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确保法律的适用公正与合理,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此外,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执法素质和职业道德,避免权力聚合和滥用的问题。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不同案件类型和情况下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细化和个性化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和措施。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与国际社会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以上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俘获及纾困程序》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